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陳鴻榮 代理人 蘇秋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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