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偉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偉誠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之處,逕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翁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13年3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07/06107/10/14-107/10/15110/06/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595、259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26號判決日期111/09/07111/08/31112/04/2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19111/08/31112/04/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1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0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06號(112年執助字第2405號)編號1至6號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254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11/16110/09/20110/10/16偵查(自)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1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21、3690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21、369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193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0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判決日期112/06/05112/04/26112/04/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193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0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1112/06/07112/06/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7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28號編號1至6號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254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11/01~110/12/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409號判決日期112/09/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4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