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9,3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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