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1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梁宏洋即梁增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投保於漁會,其於中埔郵局之存款所在地在嘉義縣中埔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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