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尤志田 上列聲請人與 葉卉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16條,兩造約定乙方依第四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里○○路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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