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亮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4年,並應依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10
7年民調字第92號調解筆錄所載條件履行賠償,於107年7月6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受刑人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猶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事而言;另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吳建亮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
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4年,並應依於107年3月14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107年民調字第92號調解筆錄所載條件履行賠償(吳建亮應給付18萬元予 陳鴻文 即 浩群 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浩群補習班〉,給付方式為:共分40期給付,自107年7月起,每月15日為1期,每期給付4,500元予浩群補習班,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判決於107年7月6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被告迄今僅支付2期之賠償金額即共計9,
000元予浩群補習班後,即未再為任何給付等情,業據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自承(見本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3卷〈下稱撤緩字卷〉第34至36頁),核與告訴人 黃智遠 於本院訊問時陳述之情節相符(見撤緩字卷第35至36頁),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送達證書、告訴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緩字第584號卷);且受刑人亦無因另案在監、在押等無法履行負擔之正當事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甚明。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前既同意以分期還款之方式作為給付方法,
足見受刑人已充分評估自身經濟能力,認其得於履行期限內賠償上開款項予告訴人,始與告訴人就上開內容達成調解,佐以其亦未就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致該案因而確定,可徵受刑人已折服該案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條件予以認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為財產犯罪(侵占)案件,其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後,經法院以調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於告訴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為最主要目的,然受刑人迄今僅支付僅9,000元(即總賠償金額1/20)等情,認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確有無故不履行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此亦使原判決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告訴人同意被告分期履行調解條件等一切情狀後,所諭知緩刑宣告以啟自新之宗旨難以達成,足認其違反上開判決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