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法定代理人 張崇仁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郭心瑛 律師 徐思民 律師被告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鳳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之契約書第9條第3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