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債權人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宥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有雙方簽名之投資合約書影本(台端所附投資合約書影本無乙方簽名或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