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元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33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罪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曾建元無罪。
理由
一、審判範圍:㈠原審就起訴犯罪事實所載販賣「手指虎」刀械之時間次數,
僅記載「於民國109年10、11月間,自大陸地區購得公告查禁之手指虎刀械「MT螃蟹爪刀A863」及「 沙羅曼蛇 護手短刀」若干後,即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hsauchin」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刀械之訊息,「MT螃蟹爪刀A863」每把售價新臺幣(下同)488元,「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每把售價529元之訊息」,依檢察官舉證之刊登販賣刀械訊息網頁資料,補充為附表所示17罪(共計販賣19把,其中附表編號7、9各販賣「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各1把,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故僅論以17罪),而為起訴及原審審判範圍,此亦為被告上訴經本院審判之範圍。
㈡至原審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曾建元除販賣上揭論罪科刑之2款
刀械共19把(共17罪,詳如上述)外,尚有販賣第20把「MT螃蟹爪刀A863」或「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犯行,認此部分無法證明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販賣刀械罪,因而對被告為無罪判決部分(見原判決第9頁),未據檢察官上訴,應已確定,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公訴意旨及證據㈠公訴人意旨略以:被告曾建元未經許可,於民國109年10、11
月間,自大陸地區購得公告查禁之手指虎刀械「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若干後,即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hsauchin」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刀械之訊息,「MT螃蟹爪刀A863」每把售價新臺幣(下同)488元,「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每把售價529元,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上揭價格販賣「MT螃蟹爪刀A863」共9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共10把(含警方於110年1月19日以1077元〈含運費60元〉,向曾建元購得「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各1把)給附表所示gokart等人(不含前述原審為無罪判決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販賣上述2刀械1、20把,原審依卷內證據認定共計19把【第20把部分即原審為無罪判決部分】,並判處被告罪刑如附表所示,計17罪),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販賣刀械罪嫌(詳如附表,計17罪)。
㈡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曾建元之供述、
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資料、扣案刀械46把(含警方購得之刀械2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110年8月19日警署保字第1100124183號函與所述之刀械艦驗登記表及鑑驗照片為據,並補充稱:依文義解釋及歷史解釋(立法歷程)等解釋方法觀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草案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內政部及司法委員會審查後,以「失之瑣細刻板,不免有膠柱鼓瑟,難以辨識之虞」為由,刪除該草案之行政院版本中解說及圖例部分,雖於二讀程序中加回圖例,並於條文後加入「(如附圖例示),下稱圖例」,惟立法過程之討論則一再強調該附圖僅是舉例,目的在於避免法條於實務上適用之僵化,而導致該條例立法目的之落空,可見立法者係有意不就管制刀械進行嚴格定義,僅採用圖例說明,且不以與圖利完全相同為必要,並交由法官於個案中憑社會觀念認定,本案扣案刀械具有「金屬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之特徵,應屬一般社會所認知之「手指虎」無疑,可認係「非供正當使用」,何況被告曾建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hsauchin」帳號刊登販賣扣案刀械時,有「夜間會吸收光線、不反光,敵人看不見你手中持刀」,顯然扣案刀械係作為「非供正當使用」,此為被告主觀上所明知,被告應確有非法販賣刀械犯行。
三、不爭事實、被告辯解及本件爭點㈠不爭事實
訊據被告對其前自於109年10、11月間,自大陸地區購入上述「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後,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hsauchin」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刀械之訊息,「MT螃蟹爪刀A863」每把488元,「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每把售價529元,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上揭價格販賣「MT螃蟹爪刀A863」共9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共10把(含警方於110年1月19日以1077元〈含運費60元〉,向曾建元購得「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各1把)給附表所示gokart等人之事實供承不諱,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資料、扣案刀械46把(含警方購得之刀械2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㈡被告辯解
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如附表所示之非法販賣刀械犯行,並由辯護人辯稱:本件起訴的刀械是合法的,是法律明文公告合法,是有法律依據。螃蟹爪刀是已經除罪化的彈簧刀,另外對照蛇刀、手指虎的規定,不管有1孔或4孔,或有幾個孔,只要它用來持用某物,有正當的用途,除非這個刀是違法的,要不然不會因為它的刀柄長這樣,就說它是「手指虎」,原判決所採取之標準或刀械鑑驗及許可作業規範主要之判斷標準,除依據前述圖示例示外,主要判斷標準是「有四孔,手指可以套入使用,材質是金屬製成」,相關定義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時,草案之立法說明即有此意旨為據,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手指虎」之定義,依照當時立法不以文字定義,僅留圖示說明之情況觀之,而刑法謙抑思想為現代刑法思潮,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應考量刑法謙抑之觀點,於立法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予以觀察。本件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其外觀「金屬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內嵌單面開鋒刀刃(6.5公分)」,而扣案之「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其外觀「金屬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並連單面開鋒刀刃(13公分)」,均顯與「手指虎」附圖例式之外觀迥異;且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四孔結構之金屬部分」,無突出或尖銳部分,不具「手指虎」法定圖例所預定之易於刺入或劃破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若將「四孔結構之金屬部分」與刀刃合併評價,又與「手指虎」法定圖例外觀相去甚遠,可認扣案之刀械不具備手指虎「殺傷力」之要件。況且,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均可作切肉、殺魚或野外求生使用,「在人民日常生活或職業工作上,有使用價值」,亦不符合「非供正當使用」之要件。如此解釋方符合刑法謙抑性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則,原審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應有違誤,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㈢本件爭點
綜合上述說明、不爭事實及被告之辯解,本件被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非法販賣刀械犯行,其應審酌者為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手指虎」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管制之刀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執法人員自須體察社會脈動,秉持立法精神和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時俱進,法律生命於焉豐富而有活力,司法裁判(含檢察官之處分)因此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關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規定,亦得藉此具體展現。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刑事實體法進步理念,已由傳統的國家主義價值觀,轉向個人主義價值觀,學理上稱為刑法謙抑思想,認為刑事罰是最後的手段,刑法應僅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以及最小的限制範圍之內適用。此於普通刑法、特別刑法;輕罪、重罪之補充關係,於立法裁量抉擇時,同應考量;於司法實務適用上,則須恤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扣案刀械,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初步鑑驗結果認『㈠該20
枝刀械(即「MT螃蟹爪刀A863」)皆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内嵌單面開鋒刀刃(6.5公分),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㈡刀械21-44(即「沙羅曼蛇護手短刀」)皆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並連單面開鋒刀刃(13公分),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經內政部警政署鑑定結果,認『編號0000000-0-0~21「沙羅曼蛇護手短刀」、「編號0000000-0-0-00~46「MT螃蟹爪刀A863」,均屬金屬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2月1日函與所附刀械鑑驗照片、110年3月25日函與所附刀械鑑驗照片、內政部警政署111年8月19日警署保字第1100124183號函在卷暨刀械鑑驗登記表與鑑驗照片10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9-31頁、第33-37頁、偵卷第49-71頁)。而鑑定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鑑識人員 侯昌霖 於本院雖亦證稱:有關刀械鑑定,是採合議制,由刑事警察局警政署的法制室及保安組,分別派員成立一個刀械鑑驗小組,經過各方相關的審視後,才做出相關的判斷,而不是由單一個人來做判斷,比對方法是以觀察法,依據手指虎(又稱鐵拳頭)之定義,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相關定義在立法院當時草案之立法說明已有明文。所以,只要是符合金屬塊製成,中間有四孔,手指可以套入,我們就可以認定為手指虎,所有委員都一致同意,扣案物符合手指虎之相關定義與圖例,應屬手指虎,決議後就直接出報告。另外,有關刀械鑑定,警政署製有刀械鑑驗及許可作業規範,該規範是警政署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制訂之鑑驗流程,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在該規範中,針對手指虎,也是相同之規定,扣案刀械單純符合手指虎定義,不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2-218頁);證人即同署鑑定人員 董在發 、 趙庭輝 除就何以認定扣案刀械符合「手指虎」之定義為與證人侯昌霖相同證述外,證人董在發復證稱:有關手指虎之圖示與文字定義,前述作業規範有明文,且警政署公告查禁之公告附件,亦為相同定義,我們認定的原則,不會是一定要與圖示完全相同,因為手指虎變異性太多,當初公告查禁附的圖例已經年代久遠,我們會參照,不是要與圖示完全符合,才可以認定,我們還會看文字的定義來搭配,圖示只是例示規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7-432頁),而上開鑑定證人所述,並有立法院公報第72卷第45、46期院會紀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資料、立法院公報第72卷第36期院會紀錄、內政部警政署108年7月2日函文與所附刀械鑑驗及許可作業規範、同署112年5月5日函與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刀械鑑驗作業規範重點提要(見本院卷一第195頁及證物袋、第231-234頁、第401-416頁、偵卷第85至148頁、本院卷一第485-48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依其外觀及材質,符合上述鑑定報告所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手指虎」認定標準即「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可供手指套入」。亦即,上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報告內容及參與本件鑑定之鑑定證人侯昌霖、董在發、趙庭輝之證述,均認為只要是金屬材質,並有四孔或單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就是所謂的「手指虎」,且扣案物外觀與圖例並無衝突,即認定為「手指虎」,其判斷標準僅根據扣案物之「材質」及「外觀」判斷,未考慮扣案物設計之目的甚明。
㈢惟查:
1.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同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於解釋時,本應予以探究,妥為適用;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條例所稱列管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由該規定末之「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等文字觀之,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禁止持有之刀械,必須是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不僅外觀上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公告之刀械圖例式樣,且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二要件缺一不可。衡諸刀械之使用本為人類文明進程之一環,於社會生活普遍存在,此「殺傷力」之要件,應自刑罰謙抑之觀點,於實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述立法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予以觀察,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圖例見附件一),手指虎(鐵拳頭)有單孔及四孔兩種樣式:⑴單孔樣式者,在指環上有一明顯突起之三角形尖銳狀。⑵四孔樣式者,可分成二種款式,一種呈握拳狀,手指關節處明顯突出;另一種雖非呈握拳狀,但其表面亦凹凸不平且有稜有角,由該圖例所示樣式及手指虎既稱「鐵拳頭」等情觀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所以將「手指虎」列為管制刀械,主要當係該些凹凸不平之金屬塊,於手指套入時,不易晃動且握拳時,如拳頭具凹凸稜角形狀,且增加質量,形同堅硬之「鐵拳頭」,以之揮拳攻擊他人,會造成他人身體損傷,並非僅著眼於「金屬材質」、「可供手指套入」等特點,自不能僅以物品符合「金屬材質」、「可供手指套入」二要件,即認定此為列管之「手指虎」刀械,故是否屬應受管制之「手指虎」,除上述二要件外,尚須該物設計目的是在讓手指套入呈有凹凸稜角之金屬塊後,讓使用者得以握拳呈堅硬「鐵拳頭」狀態攻擊他人而具有『殺傷力』者,始為該條例所指之「手指虎」(鐵拳頭)刀械,此等解釋始符合圖例㈣手指虎(鐵拳頭)之整體文義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立法意旨。
2.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如前所述,「MT螃蟹爪刀A863」)為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内嵌單面開鋒刀刃(6.5公分);「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亦為金屬製成,中有四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並連單面開鋒刀刃(13公分)(詳如附件二、三所示照片),因此,扣案之刀械,供手指插入處,或為「MT螃蟹爪刀A863」折疊後四指插入握住處(其中三環為於刀刃處,打開時無法插入握住,或為「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刀柄。而被告就上述「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刀柄如此設計之目的陳稱:「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刀柄設計四孔目的,是在野外求生、露營時切肉切菜時,避免手滑脫,所以特別有四個孔,所以名稱為護手短刀,就是怕手滑脫,刀柄還纏繞紅繩,纏繞紅繩的目的,就是讓其更有摩擦力,避免滑脫;「MT螃蟹爪刀A863」在刀械知識上,有一個缺點,因為是彈簧刀,刀片上有卡榫,就是黑色突出物(見本院卷一第249頁上面照片),沒有設計防止彈開之裝置,誤觸時就會自動彈開,非常危險,所以,不能放口袋,不小心會彈開,會割開口袋(見本院卷一第251頁照片),為了避免誤觸時彈開,所以這把刀折起來時,就設計四個孔,用四根手指將刀柄完全握住,不會彈開,目的不是為了攻擊,而且上述二把握柄部分,手指穿進去後,會有間隙,並非完全密合,用來攻擊他人,反作用力反而會讓攻擊者受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29頁),而被告所述情節,核與證人侯昌霖當庭示範操作扣案「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打開與四指插入之情形為『操作編號46「MT螃蟹爪刀A863」,用右手握住時,四指穿入四孔,拇指在上在外,拇指將上面鐵柄往下壓,即可打開,打開後,四孔分成三孔(刀刃處)與一孔(刀柄處),呈上下分開。打開後,撥開中間的彈簧卡片,即可收回。』、『操作編號2「沙羅曼蛇護手短刀」,用左手握住時,四指穿入四孔,拇指在上在外,刀尖朝下,彎面刀刃朝外。』之情形相合(見本院卷一第218頁);另觀諸當庭拍攝之證人侯昌霖所示範之操作照片觀之,操作示範照片,證人侯昌霖四指穿入「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四孔時,手指與孔洞確實並非密合,留有不小之空隙,「沙羅曼蛇護手短刀」若四指插入刀柄單一之較大孔洞(可合併四指插入)時,得以攻擊他人之側纏有紅線緩衝金屬堅硬程度之圓弧狀刀柄處,此有照片12張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5-249頁;四指插入情形詳如附件四、五所示),亦與被告所述相符,被告所述前開各情應可採信。是以,本案「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四孔設計,其讓持刀者手指可以插入握住之目的,並非在讓持刀者因此可以握拳成為堅硬「鐵拳頭」之狀態而得以揮擊他人成傷,依前開說明,不能僅因其物理外觀呈現與附件一之圖示類似,且屬「金屬材質」、「可供手指套入」等情,即無視「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四孔之位置或全在刀柄處,或部分在刀柄處,設計之目的在方便使用或者保護持刀者安全,與「手指虎」(鐵拳頭)設計之目的,係為讓手指套入,使之與手指密合,讓使用者握拳呈現堅硬「鐵拳頭」狀後,得以攻擊他人成傷不同等情,即認此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手指虎」(鐵拳頭)。是本件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應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手指虎」構成要件不符。
3.公訴人雖執前述鑑定意見及鑑定證人之證述,而以前詞認扣案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符合「金屬材質」及「可供四指套入」要件,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之「手指虎」,而屬特別刑法所應處罰之犯罪行為。然查:
⑴扣案「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四孔設
計,係基於方便使用或安全之目的,並非在讓使用者將手指穿入後握拳後當「鐵拳頭」攻擊人使用,故難認屬該條例所欲管制之「手指虎」刀械等情,業經論述如前,檢察官僅以「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之物理外觀符合「金屬材質」、「四指可供套入」即認此符合「手指虎」要件,應非可採。
⑵檢察官雖又以「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
在販賣廣告上提及「夜間會吸收光線、不反光、敵人看不見你手中持刀」,認「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均非供正當使用,且「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在「手指虎」上附加刀刃,顯具殺傷力,自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手指虎」等語,並以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及證人侯昌霖之證述為據。惟查,「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本質為「刀」,而其就此部分(刀之部分)是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刀械乙節,證人侯昌霖證稱:本案送鑑定物(即「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刀」的部分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要列管,我們是根據「手指虎」的定義認定是「手指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而觀之本件扣案物,其較易對他人有殺傷力者應為刀刃,並非其四環供手指插入之設計,鑑定意見認較具危險而需管制之刀刃部分,非屬應管制之刀械,反而認為具特定安全或使用目的,而非設計以攻擊人之四孔設計屬「手指虎」刀械,此等切割看待之妥適性已有疑,檢察官復再將非屬應管制刀械之刀刃所造成之殺傷力,認應結合納入判斷「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是否屬具殺傷力之「手指虎」之依據,應非可採。又本院既認「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既非可認定係「手指虎」刀械,自不因該些物品上是否有消光黑設計,而影響本院之認定。因此,檢察官前開所持應認本案「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係手指虎之理由,均非可採。
4.綜上所述,上開「MT螃蟹爪刀A863」及「沙羅曼蛇護手短刀」雖為金屬材質,並可供四指套入使用,然其應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範之「手指虎」,被告販賣該些物品,應無公訴意旨所指之未經許可,販賣刀械之犯行,本件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未詳酌上情,遽認被告涉犯附表所示未經許可販賣刀械罪,予以論罪科刑及沒收宣告,應有違誤,被告上訴以前詞否認犯行,其上訴有理由,此部分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另為無罪判決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附表:(原判決論處之罪刑一覽表)編號購買時間(民國)品名(商品編號)購刀者數量價格(新臺幣)論罪科刑1110年1月7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gokart1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年1月7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tZ0000000000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年1月10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gvgv0000000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年1月13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feeling7252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年1月14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年1月16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mio424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0年1月17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magic31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1把488元8110年1月19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anada214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0年1月19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qaz123tgb456(警方購買)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1把488元10110年1月20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david551681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10年1月22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10年1月24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10年1月27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ochinchin1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10年1月27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jo_nn_y1231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10年1月29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paohsunchu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10年1月29日沙羅曼蛇護手短刀(00000000000000)lion11371把529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10年1月31日MIT螃蟹爪A863(00000000000000)mark770717p1把488元曾建元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