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債務人 王明花 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務人所提全戶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之子 吳睿哲吳睿豪 均已成年,與債務人清算聲請狀所載不符。再依內政部統計處統計9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該最低生活費用係包含食、衣、住、行等費用在內。惟債務人陳報其家庭(合計5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房租1萬4000元,及生活必要費用每人1萬2400元,明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且未附任何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1、吳○○、吳○○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若吳○○尚在學,並應提出其在學之證明。
2、債務人應提出必要釋明證據,據實報告債務人、債務人配偶 吳聖明 、債務人子女吳○○、吳○○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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