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上訴人 賴昭輝
蘇筱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昭輝、蘇筱蘭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計算式:人民幣800,034元×匯率5.027=新臺幣4,021,7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