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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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葉壽塗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分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法定刑原規定「三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法條經修正並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已廢止刑罰,改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外,併罰法人部分自亦應依第七十八條所定之罰鍰處罰之。本件被告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壽塗於九十六年間犯罪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已廢止其刑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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