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吳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7884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本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431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2199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4315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7884元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