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楊鈞翔 再審相對人 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97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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