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26號、第7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本件有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