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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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孫鈞洋
吳靜瑜 被告 柯東興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東興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1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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