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顏秀旻
葉家豪 張舟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3,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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