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笫一項之頂替罪。爰審酌被告竟為使 張健宏 隱避其公共危險罪嫌,而出面頂替犯罪,並刻意誤導警方偵辦本件公共危險方向,影響司法公正,惟事後尚知悔悟,坦承頂替犯行及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