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蘇金印 被告 蘇麗美 訴訟代理人 卓達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8,600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3萬3,000元,乘以原告陳報遷讓返還房屋部分之初估面積24.2平方公尺為據,計算式:3萬3,000元×24.2平方公尺=79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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