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何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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