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林添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俊杰 即 杜欽錫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