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7月1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經查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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