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67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吳采容
陳秀卿
王慧君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丁○○清償債務之理由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