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第257號第258號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 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張鈐洋 律師(法律扶助)
張晉維 律師(法律扶助)(112.12.06~113.06.04)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92號、第25542號、第26167號、111年度偵字第462號、第464號、第551號、第6505號、第8622號、第9497號、第11126號、第11239號、第11240號、第11241號、第11242號、第12043號、第12044號、第12172號、第12174號、第13253號、第14857號、第15267號、第17236號、第17674號、第18205號、第18803號、第18804號、第18973號、第18988號、第20405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111年度偵字第10586號、第22936號、第23330號、第24283號、第26628號、第26630號、第28739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448號、第24271號、第24660號、第25880號、第26629號、第26631號、第28387號、第28389號、第28738號、第28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第19070號),分別就案件全部或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榮 (下稱被告)就其經原審判決共170罪提起上訴,於上訴書狀(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案卷[下稱本院卷㈠]第22頁)及準備程序中為陳述時(本院卷㈠第289頁、第290頁),均已具體表明就原判決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80(以下省略原判決及附表名稱,各逕稱編號)所示五罪(均屬原審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案件之起訴分案範圍;下稱「上開五罪」)全部上訴,其他各罪(165罪;分別分布在原審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第257號、第258號、第259號案件之分案範圍內;下稱「其他各罪」)則僅就定執行刑部分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就其他各罪審理之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而不及其他,就其所憑之犯罪事實、罪名並均以原判決之認定為基礎。
㈡引用原判決之說明
本院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含更正誤寫之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5罪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本院之補充及判斷㈠上訴意旨部分:
被告上訴除原判決全部各罪之定執行刑外,其就編號7、9、
51、52部分上訴之理由,係以原判決附表將各罪犯罪時間之年份記載為「111年」,明顯有誤,均應為「110年」之誤載;就編號80部分,則以其犯行與被告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確定案件之犯罪事實,情節相仿且時間接近,參與分工之程度並較共同正犯余 容杏 (原審判決確定)為輕,原審量處與 余容杏 相同之刑度,有期徒刑2年4月,顯然過重云云為據。
㈡編號7、9、51、52部分: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原判決就編號7、9、51、5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有部分將年份記載為「111年」,經核對全案卷證及其判決前後文意旨,顯係「110年」之誤載,並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不生影響,猶已經原審法院於113年7月3日以裁定更正如附件二所示(本院卷㈠第383頁、第384頁),復未見有其他違法不當之處,則被告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即無可採。
㈢編號80部分:⒈本件被告與共同被告余容杏共同偽造具有價證券性質之「蘭
城晶英酒店」住宿券,並用以出售他人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其手段雖與另案渠二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確定判決案件之犯罪手段、情節相仿。然姑不論本案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為110年9月27日所犯,而上開另案則為二人於110年10月22日所為(嗣依序於同日、同年月26日、27日,三次著手販售他人而構成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調取該案案卷調查在案(本院卷㈠第461頁),二者間除犯罪時間相差將近一月之久以外,對照被告二人於本案及該案中之供述意旨,及被告於上開另案偵訊中供稱:「(110年10月22日偽造之住宿券是)交易前一、二個小時,我老婆(即余容杏)在○○的家裏將住宿券圖片改好之後,把檔案給我上傳到ibon列印出來。」(被告前開另案於111年2月11日偵訊筆錄)等旨,其供在後(即另案)犯行行使之有價證券,亦確係嗣後另行偽造、印製並隨即交付者,與本案並非出於同一(批)偽造之行為所為。兩案之間,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分別所為,並非同一。至於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以卷內扣案兩張票券之名目為上開酒店之SPA券,而非住宿券云云為由,指摘原判決認定之偽造標的有誤。然此除與被告之供述及證人證述之事實有異,衡其情節,顯如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所指,即渠等因配合一般商旅、飯店對訂房住宿之消費者,無不隨同附贈館內相關設施使用券之經營常態使然,尚難僅因未經扣得其作為主物之住宿券即認為原審判決有何違誤。又此部分既無事證可認係被告等人於偽造住宿券之外,另有獨立成罪之偽造犯行,自不得認為另已成立他罪而併予論究,附此敘明。⒉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
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乃OO年次出生之人,犯罪時年OO歲,正值青壯、如日東升,卻不思進取,為貪圖不勞而獲,猶不惜夥同配偶聯手以各種詐偽行徑,掠奪他人辛勤所得,為禍社會,數量並高達170件之譜,情節非輕。就其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議庭對原審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雖勉予尊重,然就其進而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更低於上開法定最低度刑達8月之多,即近三成,已嫌過輕,惟受限於前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未能依其罪責為更適切之反應,是上訴意旨仍以攀比共犯經初審判決即已確定之刑度為據,請求較之更為優惠寬典,自無可取。
㈣上開五罪及其他各罪之執行刑部分:⒈按數罪併罰之定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罰金刑者,法院於定刑時,應審酌個案具體情節,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規定之外部性界限;所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⒉被告所犯附表各罪:⑴經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徒刑者,計141罪
,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月,合計刑度39年11月(479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⑵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徒刑者,計29罪,最高度為有期徒刑2年4月,合計刑度36年2月(434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經核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所定之刑不僅遠低於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猶各僅為原刑度總和約12.11%、11.52%,寬貸已極,顯無因過苛而濫用裁量權限、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情形。上訴意旨除請求從輕定刑外,亦未具體指摘其定執行刑有何違法、不當情事。其此部分之上訴,即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上開五罪全部上訴,及就其他各罪與該五罪合併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慕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為詐欺取財罪、違反戶籍法罪部分不得上訴,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旻【附件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榮
余容杏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易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92、25542、26167號、111年度偵字第462、464、551、6505、8622、9497、11126、11239至11242、12043、12044、12172、12174、13253、14857、15267、17236、17674、18205、18803、18804、18973、18988、20405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448、24271、24660、25880、26629、26631號、111年度偵字第28387、28389、28738、28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0586、22936、23330、24283號、111年度偵字第26628、26630、28739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李佳榮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共壹佰柒拾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4、二之5所示之物,及未扣案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貳二之1、二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余容杏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共壹佰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3、二之6、二之7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貳一之1、貳二之1、二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李佳榮、余容杏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1、二之2、貳二之3、三、參、肆所示之犯罪所得,均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余容杏其餘被訴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丙部分)免訴。事實
壹、111年度訴字第587號部分余容杏、李佳榮為利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取詐欺被害人之匯款,乃推由:㈠余容杏以不詳方式取得 洪偉哲 、 洪義倫 、張 哲綸 、 陳怡涵 、 梅雅婷 、 黃郁文 、 吳凱偉 (公訴意旨漏載吳凱偉,應予補充)等7人之年籍資料,並以之申辦愛金卡帳戶、橘子支付帳戶(無證據證明洪偉哲等人未經同意或授權),及向 黃韋銘 借用淞果數位電子支付帳戶;㈡李佳榮向 翁梓堯 支付種類、數量不詳之遊戲點數作為對價,取得以其父 翁建興 之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以上各電子支付帳戶種類、帳號詳如附表壹之一之1所載)。余容杏、李佳榮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推由余容杏在臉書或其他不詳網站下載,或假藉網路買賣欲確認身分而與交易相對人交換證件照片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壹之一所示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後,未經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即於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上開之人名義,在愛金卡(即icashpay)、橘子支付、Linepaymone
y、歐付寶等電子支付帳戶申辦網頁上,輸入同附表所示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兼輸入生日、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該等之人個人資料,於辦理附表壹之一編號1、2之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 楊耀中 、 江承洲 之身分證照片(餘則無證據證明曾經上傳),而偽造電磁紀錄,表示其等有意申辦如附表壹之一所示電子支付帳戶,並將該等電磁紀錄上傳予各該電子支付公司而行使之,因而申辦取得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余容杏、李佳榮陸續取得上揭電子支付帳戶後,即陸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或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余容杏以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在附表壹之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金額或家樂福點數,至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電子支付虛擬帳號,或余容杏指定之帳戶、家樂福會員帳號內,或盜刷被害人於交易過程中出示之金融卡。待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余容杏、李佳榮則或以電子設備將款項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再向遊戲點數買家兌換現金;或持電子支付帳戶至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或使不知情之拍賣網站賣家寄送商品(即由被害人支付不知情之他人所出售商品之價金,俗稱三方詐欺);或逕行提領款項等方式共同分贓花用殆盡。
貳、111年度訴字第676號部分
一、余容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利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販售二手電動自行車予江承洲之機會,訛以確認身分及匯款帳號為由,取得江承洲之國民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封面之照片;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5時43分許,在不詳地點,未經江承洲之同意或授權,即在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申請網頁上,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認證方式,而提供江承洲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輸入江承洲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再以電子簽名方式偽簽江承洲之署名,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江承洲欲申辦行動代收服務,並上傳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而行使之,因而成功辦理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余容杏辦理上開行動代收服務後,嗣則於附表貳之一所示時間,以不詳方式,接續購買如附表貳之一所示金額之「Steam蒸氣卡」遊戲點數,並以上開行動代收服務為支付,致特約商店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江承洲以上開行動代收服務支付購買上開遊戲點數,而提供該等遊戲點數商品,余容杏因而詐得免於支付遊戲點數消費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余容杏、李佳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余容杏先以不詳方式取得 張家偉 、 巫承融 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 陳怡婷 之年籍資料後,未經張家偉、巫承融之同意或授權,即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時間,至Pi拍錢包帳號申請網頁上,輸入張家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而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張家偉欲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並上傳給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付公司)而行使之,又另行以陳怡婷(無證據證明未經授權或同意)之年籍資料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另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時間,至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申請網頁,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認證方式,而提供張家偉、巫承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輸入張家偉、巫承融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再以電子簽名方式偽簽張家偉、巫承融之署名,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張家偉、巫承融欲申辦行動代收服務,進而上傳給遠傳公司而行使之,因而成功辦理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後,再分別將上開張家偉、陳怡婷之Pi拍錢包連結至張家偉、巫承融之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余容杏、李佳榮嗣則分別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消費時間,以張家偉、陳怡婷名義申辦之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向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以實體消費或線上購物之方式,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商品,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提供各該商品,余容杏、李佳榮因而詐得如同附表所示之財物。
三、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余容杏在線上遊戲網站上申請儲值遊戲點數,以取得繳費條碼或虛擬帳戶資料,余容杏再以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時間,以繳費或匯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或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帳戶內。待余容杏、李佳榮取得遊戲點數後,李佳榮再持遊戲點數向他人兌換為現金,2人並花用殆盡。
參、111年度訴字第793號部分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余容杏在線上遊戲網站上申請儲值遊戲點數,或辦理電子錢包帳戶,以取得繳費條碼或虛擬帳戶資料,余容杏再以如附表參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參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參所示之時間,以繳費或匯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參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如附表參所示之帳戶內。待余容杏、李佳榮取得遊戲點數或電子錢包點數後,李佳榮再持遊戲點數向他人兌換為現金,或至商店進行消費,將詐得款項花用殆盡。
肆、112年度訴字第458號部分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李佳榮向不知情之 吳明學 商借國民身分證照片,供余容杏申辦購物網站蝦皮「OOOOOOOO」帳號(無證據證明其申辦時有以上傳或他法使用該國民身分證照片),並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余容杏再以如附表肆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肆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該人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肆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肆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內。余容杏取得因而購得之商品後,則與李佳榮分贓殆盡。
伍、上開壹、部分,案經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南投縣政府竹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上開貳、部分,案經江承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張家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賴妍 如、 黃玉芬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及巫承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上開參、部分,案經 王辰羽 、 郭寶燕 、 鄭芷容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上開肆、部分,案經 鄭伃秀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數人共犯一犯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佳榮、余容杏(下合稱被告2人)因犯如附表甲編號壹、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於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7號一案(下稱「本訴案件」)審理期間,檢察官就被告2人另犯如附表編號甲編號貳、至肆、所示詐欺案件,認與本訴案件為一人或數人犯或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乃於本院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76號、111年度訴字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等案受理,核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係屬適法,爰予以合併審理、裁判。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共同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卷內資料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資料亦查無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壹、至參、部分上揭壹、至參、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坦承,且:
(一)事實壹、部分,核與證人:⒈翁梓堯(見:他一卷第73至77頁反面)、⒉ 翁進興 (見:警二卷第9至11頁)、⒊楊耀中(見:警三卷第1至3頁反面、警二十一卷第1至2頁)、⒋ 葉長逸 (見:偵八卷第249至253頁)、⒌ 陳鈺淳 (見:偵八卷第255至261頁)、⒍ 陳珈伊 (見:偵八卷第263至265頁)、⒎ 王冬梅 (見:警十九卷第11至15頁、警十七卷第11至17頁、警十六卷第11至15頁、警十一卷第43至49頁、警二十卷第7至9頁、警十卷第11至15頁)、⒏ 徐靜怡 (見:警十八卷第10至12頁)、⒐ 張順智 (見:偵二十九卷第7至10頁),及⒑附表壹之二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被害)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壹之一、附表壹之一之1、附表壹之二佐證證據欄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得資相佐。
(二)事實貳、部分,核與: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承洲(見:追加一警二卷第21至23頁、追加一警二卷第25至25頁反面)、⒉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家偉(見:追加一警一卷第1至5頁)、巫承融(見:追加一偵二卷第57至57頁反面、追加一偵二卷第59至61頁、追加一偵二卷第131至133頁)、⑵證人 周子翔 (見:追加一偵二卷第53至55頁、追加一偵二卷第131至133頁)、⒊⑴證人王冬梅(見:追加一警四卷第5至7頁)、⑵附表貳之三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分並有:⒈⑴江承洲之遠傳電信110年12月行動代收帳單(追加一警二卷第29至31頁);⑵江承洲與臉書上與暱稱「 張雅均 」、「 羅兒 」、「 王心儀 」之對話紀錄(追加一警二卷第33頁);⑶江承洲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追加一警二卷第33頁反面);⑷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遠傳(發)字第11110210748號函覆代收服務帳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情形及檢附行動代收申請書、110年12月行動代收帳單、行動代收申請流程(追加一警二卷第39至63頁)⒉⑴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30日遠傳(發)字第11010401947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情形及綁定PI錢包之交易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一警一卷第7至11頁);②遠傳電信公司109年9至11月行動代收繳款通知及明細(追加一警一卷第13至23頁);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7日遠傳(發)字第11110105107號函覆申辦PI拍錢包之申請流程等資料(追加一偵一卷第53至55頁);④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拍付111法字第25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PI拍錢包資料及檢附交易清單(追加一偵一卷第69至77頁);⑤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遠傳(發)字第11110801437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程序及檢附行動代收申請書(追加一偵一卷第91至99頁);⑵①巫承融與通訊軟體暱稱「最帥A子翔」對話紀錄及周子翔之臉書網頁、周子翔購買IPHONE11手機之訂單(追加一偵二卷第71至73頁、第75至77頁);②天緯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書(追加一偵二卷第79頁);③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遠傳(發)字第11010505017號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一偵二卷第83至97頁);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遠傳(發)字第11011007417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追加一偵二卷第147至149頁);⑤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4日拍付111法字第26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PI拍錢包基本資料及檢附交易清單(追加一偵三卷第45至49頁);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遠傳(發)字第11110801467號函覆代收服務帳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情形及檢附PI拍錢包綁定電信帳單付款操作流程、行動代收申請書(追加一偵三卷第55至69頁);⑶PI拍錢包關於「拍享券」之介紹資訊及使用步驟(追加一偵三卷第105頁);⒊如附表貳之三佐證證據欄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得資相佐。
(三)就事實參、部分,核與附表參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同附表佐證證據欄所載其他證據資料在卷得資相佐。
(四)是上揭事實壹、至參、部分,應均足信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悉堪以認定。
(五)至事實壹、部分:
1.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於向附表壹之二編號21、156之人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有對該等人分別出示 黃靖雯 國民身分證照片,或兼提出偽造之存摺封面之行為等旨,惟查:
告訴人 楊淯婷 、 李逸芸 於警詢中均未指及此情(分見:警一卷二第498至502頁、警十二卷第11至13頁),繹之卷存其2人分與臉書暱稱「 張普兒 」、「 李謝謝 」(公訴意旨誤載為「羅兒」,應予更正)之人間交易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05至507頁、警十二卷第33至37頁),亦未見有何出示上開國民身分證照片或偽造之存摺封面之情,綜考應難採認,是公訴意旨此旨應有誤會,應由本院更正如本判決附表壹之二編號21、156所載。
2.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壹之二編號38、39所示,在臉書社團張貼文章之方式,向同附表暨編號之人施用詐術,固非無見,惟此細觀卷存被告2人所張貼之文章,有標示地球之圖樣,即表彰該文章應係供公開閱覽,於文章下方之留言處,並確尚有其他不特定、顯示名稱為「 蔡玟君 」之人留言(警七卷一第350頁、第367頁),應堪認該張貼之文章,確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公開張貼之者,是應由本院補充如同附表暨編號所載,並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詳後述)。
3.公訴意旨如本訴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3所載之告訴人 王奎智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及相關備註訊息等,經核:告訴人王奎智警詢中證稱:我在110年10月2日4時31分從我 中國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網路轉帳新臺幣5,000元至對方提供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我操作失誤,在同日21時35分又從我上開帳戶使用網路轉帳相同金額至對方相同帳戶等語(見:警八卷三第62頁),而繹之告訴人王奎智提出與帳號「OOOOOOOO」之人之蝦皮交易對話紀錄,所提及之匯款帳號僅為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未提及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再與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顯示,於上開時間相近之110年10月2日21時33分許,有以上開虛擬帳戶儲值5000元至遊戲帳號「OOOOOOOOO」之資料1筆(偵八卷第195頁)互核,應堪認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者,固為110年10月2日4時31分轉出之部分,惟告訴人王奎智同日21時35分許匯出之款項,則應係匯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此21時35分與21時33分間之些許時間差異,核應為作業時間之差異,而無礙認定),是告訴人王奎智警詢中上開證述匯入中國信託銀行之帳號,應有誤述;再者,本訴案件之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3號部分,匯款時間110年10月2日4時31分、110年10月2日21時35分後載「匯入帳戶」及「備註」二欄之內容,應有上下列錯置之誤植,應由本院更正如本判決附表壹之二編號143所載。又告訴人王奎智上開操錯失誤部分,雖因未為被告2人所實際支配,而不能計入被告2人犯罪所得,惟仍無礙被告2人對告訴人王奎智詐欺犯行已經既遂之認定(詳後述)。
4.公訴暨併辦意旨就附表壹之二編號118、119、126、139部分,漏未記載被告2人於各該次犯行係首次使用各該冒名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應予補充。
二、事實肆、部分
(一)上揭肆、部分之事實,訊據被告2人固均不諱言被告余容杏確有以吳明學之名義,以上揭方式申辦上揭蝦皮帳號,並以之為如附表肆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惟均矢口否認被告李佳榮有何與被告余容杏共犯上揭犯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余容杏辯稱:是我用李佳榮的LINE向吳明學借國民身分證照片,然後做本案犯行的云云;被告李佳榮則辯稱:我沒有向吳明學借身分證照片,也不知道余容杏做(這些)事情(見:追加五訴卷㈠第134至135頁、卷㈡第14頁、第379頁)。
(二)上揭被告2人不諱言部分之事實,核與證人吳明學(見:追加五警卷第29至31頁反面)、附表肆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同附表佐證證據欄所載其他證據資料在卷得資相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茲被告2人置辯如上,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厥為:⒈向 吳明學商 借身分證照片之人,究是為被告李佳榮或被告余容杏?⒉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有無上揭犯意之聯絡?經查:
1.證人吳明學警詢中證稱:110年9月27日李佳榮向我借身分證件,說要申請(蝦皮)網路帳號,我就拍攝身分證以LINE傳送給李佳榮;另於110年9月28日李佳榮再以LINE向我借帳戶,說要匯款之用,我就拍攝高雄大順郵局存款簿封面以LINE傳給李佳榮、110年10月24日李佳榮(又)以LINE向我借帳戶,說要買賣遊戲幣之用,我就拍攝新光商業銀行存款簿封面,(又)以LINE傳給李佳榮等語(見:追加五警卷第30頁)。
2.證人吳明學上證稱其於上揭時間,迭有經他人以LINE向其商借身分證、帳戶等情,核與其和LINE暱稱「 李羿 Fyo」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明學:)確定是星城幣商?;(李羿Fyo:)確定」、「(吳明學:)借你領沒關係」、及郵局存摺封面照片等情大致相符,有該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追加五警卷第34至37頁),堪以採信。
3.果爾,則考諸:⑴被告李佳榮自承:其與吳明學是朋友,余容杏嗣以吳明學之蝦皮帳號賣東西有款項進來,係其帶吳明學去三信家商旁的統一超商領錢,(當時)其與余容杏、吳明學3人都聚在一起等語(見:追加五院卷㈡第14頁),足見證人吳明學與被告李佳榮確有相當程度之熟識,證人吳明學指證係被告李佳榮向其商借身分證件綦詳,應非無端;⑵LINE為現代個人通訊聯絡經常使用之工具,其帳號之申請並須經相當之身分驗證,與個人之關係甚為緊密,並無任意交與他人使用或共用之理,而上揭對話過程持續有相當時間,非短時間偶然使用即可完成,前後向證人吳明學商借物品之次數亦非僅1次,考之應為被告李佳榮所為,方符常情;⑶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共同以虛偽買賣方式實行之詐欺犯行,已有相當次數並持續相當時間,被告李佳榮應無由獨對被告余容杏本次有以吳明學之蝦皮帳號偽作買賣,而以此方式遂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諉為不知;⑷被告余容杏雖辯稱如上,惟其與被告李佳榮為夫妻,以人情之常,有迴護被告李佳榮之高度動機,其詞難以無由遽信等情,應堪認向吳明學商借身分證照片之人,當為被告李佳榮,且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應有上揭犯意之聯絡,非屬不知。被告李佳榮、余容杏上辯均不能採。
(四)是上揭肆、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綜上,是本案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悉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與適用查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詳後述)無關,是以上修正,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從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予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二、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8、24271、24660、25880、26629、26631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一)、111年度偵字第28387、28389、28738、28740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二)、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三)、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四)移送併辦部分,查:㈠併案一中被告2人冒用被害人 簡兆甫 之名義,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歐付寶電子支付帳戶部分,與本訴案件起訴事實附表壹之二編號119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㈡併案一其餘部分及併案二至四部分,則與本訴案件起訴事實附表壹之二編號145、78、119、33、91、74(以上併案一部分)、
95、36、20、75(以上併案二部分)、37(以上併案三部分)、108(以上併案四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裁判。
三、論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壹、部分按國民身分證影本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則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自亦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判決意旨參考)。是被告2人如下「2.⑴」所述,申辦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2之所示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楊耀中、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之所為,及如下「2.⑷、⑸、⑼」部分所述,於與各該告訴(被害)人為洽談,佯為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出示或兼有出示他人國民身分證之所為,亦應構成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公訴意旨於所犯法條之記載雖未論敘及此,惟上開事實業經記載於本訴案件起訴書明確,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告知被告2人上揭罪名之旨(本訴卷㈡第87頁),無礙渠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是以本件犯罪事實壹、部分:
1.於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所示部分核被告李佳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佳榮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3所示之犯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至被告余容杏被訴此揭部分之犯行,核應為重複起訴,應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
2.於上述部分外,經核被告2人所為:⑴就冒用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告訴(被害)人名義,以事實
欄壹、所示之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並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如同附表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均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③其中申辦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2之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楊耀中、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之所為,並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就附表壹之二編號5、10、31、35、118、12
6、139部分,漏未論敘被告2人亦涉犯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應予補充(編號119部分已於併辦一意旨中論敘涉及該部分之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如附表壹之二編號2至3、11、14至19、21、23至29、31
、33至34、36、37、42至45、48至51、53至59、61至63、65至66、68至70、75、77至79、81至82、84至97、100至101、103至105、107至108、110、114、116至117、
118、120至125、129至132、134至135、137至139、152至154、156、158、160、16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之行為(編號21、156部分,公訴意旨認有出示「黃靖雯」國民身分證,或兼提出偽造之存摺封面部分應有誤會如前述),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45、58、108之犯行,分別均係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分別均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⑶如附表壹之二編號4、102、14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
施用詐術,而有出示偽造存摺封面電磁紀錄之行為(編號142部分出示之身分證照片,無證據證明為他人之身分證照片),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⑷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2、20、32、67、71至73、83、98、9
9、111、112、115、119、126至128、133、150、151、
159、161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照片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除上述編號32、11
9、126部分外,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⑸如附表壹之二編號8、9、10、60、106、113、140、155
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偽造存摺封面電磁紀錄、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照片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③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除上述編號10部分外,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9之犯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⑹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
之行為後,再以輸入卡號、安全碼之方式,盜刷告訴人 李晴川 金融卡,並因而詐得與刷卡金額等值商品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2人此所為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固未盡洽,惟此犯罪事實既業經檢察官記敘明確,且業經本院告知所涉犯罪名,於被告防禦權並無影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被告2人於密接之時空,基於相同犯意,接續多次盜刷同一被害人之金融卡,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被告2人此揭犯行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機會,而有部分合致,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評價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7、30、35、38、39、41、46至47
、64、74、136、141、143至149、157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之行為(編號74部分,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嗣已於併辦一意旨中,補充認有對公眾散布之行為,而訴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上揭編號38、39部分,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應未盡洽(如前述),惟此部分於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且業經本院告知所涉犯罪名,於被告防禦權並無影響,自得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裁判。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43、149之犯行,均是基於相同犯意,對相同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上揭編號143之犯行,其中雖有部分匯款因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而去向不明,惟同次犯行中既已有部分已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自仍應整體評價認為被告2人之犯行,已屬既遂,併此敘明。
⑻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6、22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之偽造存摺封面電磁紀錄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之犯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相同告訴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除上述編號5部分外,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⑼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09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
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照片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②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⑽如附表編號壹之二編號80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
詐術,而偽造屬於有價證券之住宿券2張,並郵寄予告訴人 林汶妡 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2人此所為亦涉犯詐欺取財罪,應予補充。被告2人為遂行詐欺目的之行為,而偽造有價證券,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⑾被告2人冒用附表壹之一所示告訴(被害)人名義,以事
實欄壹、所載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或兼冒用他人身分證照片,並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如同附表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之行為,與渠等進而以之首次實施如事實壹、二、附表壹之二編號3、5、10、31、32、35、118、119、126、139所載之上開犯行,均係基於實施詐欺等犯罪相同目的,而有部分之行為合致,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而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以避免重複評價。是以:①關於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3、10、31、32、118、119、126、139部分,均應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②關於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5、35部分,均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貳、部分,經核:
1.被告余容杏如事實貳、一、所為,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③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④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下同)。公訴意旨於所犯法條之記載,雖未論敍及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惟被告余容杏冒用告訴人江承洲之身分而上傳告訴人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乙節,業據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中載明,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告知被告余容杏上揭罪名之旨(追加一院卷㈡第13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被告余容杏以電子方式偽簽江承洲署名之行為,是為其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余容杏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空,接續詐得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利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余容杏所犯此揭之罪,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單一,惟仍有部分行為合致,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評價認屬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
2.被告2人如事實貳、二、所為,均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及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④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公訴意旨於所犯法條之記載,雖未論敍及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惟被告2人冒用告訴人張家偉、巫承融之身分而上傳告訴人張家偉、巫承融身分證照片乙節,業據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中載明,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告知被告2人上揭罪名之旨(追加一院卷㈡第13頁),無礙渠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渠等以電子方式偽簽張家偉、巫承融署名之行為,是為其等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基於相同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分別接續詐得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2所示之財物,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2人所犯此揭之罪,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單一,惟仍有部分行為合致,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評價認屬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2人非法利用張家偉、巫承融之個人資料,而分別冒用張家偉、巫承融名義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及遠傳電信代收服務、遠傳電信代收服務,從而分別偽為附表貳之二編號1、2之買賣消費,其等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2人如事實貳、三、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貳之三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貳之三編號2),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犯罪事實參、部分核被告2人所為,就附表參編號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參編號3部分,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肆、部分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2人以上犯罪事實壹、至肆、部分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被告2人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部分之犯行,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另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其立法意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信用,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亦有僅止於供作借款之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取得延期清償之時限,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2人如犯罪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所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固非可取,然衡諸其等偽造住宿券之數量僅2張,與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以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者,仍屬有間。本院衡酌被告2人上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等情狀,認被告2人此揭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就被告2人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依刑法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五、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2人本件各次犯行之手段、方式及犯罪參與之角色地位、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渠等審理中自陳之學識程度,是為經受教育、智識健全之人,理應能知悉並理解渠等本件所為是法所不許,惟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率為私利,即罔顧法令、破壞社會互信,任為本件犯行,所為應予非難;㈢惟兼衡被告2人除事實
肆、部分外(被告李佳榮否認知情及參與、被告余容杏僅坦承自己所為,否認被告李佳榮有共同參與),餘均坦承犯行、嗣於審判中已與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06、155所示之告訴人 黃郁珺 、 蔡暐稼 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訴卷㈠第311至312頁)之犯後態度,及渠等於審理中自陳之經濟與生活狀況;㈣復考量被告2人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渠等本件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之具體情形等情,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
(一)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1、二之2、貳二之3、三、參、肆等所示之財物,是為被告2人本件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之所得,考諸被告2人就此揭犯行係共同犯罪,且均自承本件犯罪所得是為渠2人共同取得、使用(見:本訴卷㈡第453頁),應堪認渠2人就上開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固亦為被告李佳榮與共犯余容杏於事實壹、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之所得,惟衡諸此相同犯罪及所得,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2、35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2、500號判決,對共犯余容杏宣告有罪科刑並沒收確定(詳後述),如再重複諭知沒收,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2所示之利益,是為被告余容杏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余容杏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偽造之署名如犯罪事實貳、所示偽造之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之電磁紀錄,因已交付遠傳公司收執而未扣案,不復為被告2人所有,固毋庸予以宣告沒收,惟其上以電子方式偽簽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1、二之1、二之2所示「江承洲」、「張家偉」、「巫承融」之署名共3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就上開偽造「江承洲」之署名部分,對被告余容杏宣告沒收之;至就上開偽造「張家偉」、「巫承融」之署名部分,則應對被告2人均宣告沒收之。
三、偽造之有價證券本件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所示偽造之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2張,是為被告2人本件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所示犯行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3、二之6、二之7所示之物,是為被告余容杏所有,供其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4、二之5所示之物,是為被告李佳榮所有,供其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自承明確(本案卷㈠第233至234頁),以上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對被告余容杏、李佳榮宣告沒收。
五、其餘扣案物,卷內無證據足認是為應或得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共同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江承洲、 齊育琳 之同意(或授權),即於向附表壹之二編號32、71、72,及編號98、99、109、111至113、115、140、159、161之人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對該等之人出示江承洲、齊育琳國民身分證照片,因認被告2人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旨,固非無見,惟此考:被告2人於上開各次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對該等之人出示江承洲、齊育琳國民身分證照片,係為於網路交易中,以國民身分證之性質、外觀,增加其信用性(以利詐術之遂行),而非特本於該等個人資料之內容有所主張,尚難認渠等主觀上有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公訴此旨應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俾使不生一案數判之疑慮。
丁、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容杏就附表丙所示之犯行,係與同案被告李佳榮(被告李佳榮此所涉犯行,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余容杏以附表丙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丙所示之買家即告訴人 高國禎 、 鄭淳元 、被害人 陳韋文 洽談商品買賣事宜,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在附表丙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丙所示之電子支付虛擬帳號,或被告余容杏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余容杏涉犯如附表丙所示之罪嫌等語(詳如本訴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余容杏前曾因向附表丙「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被害)人,以同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該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同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交付同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2、35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2、500號判決被告余容杏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有罪科刑,並於111年9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本件被告余容杏被訴上揭犯行,與前述經判決確定之事實互核,其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內容、交付財物之過程及數額等均屬相同,雖就是否與被告李佳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略有差異,惟仍無礙於上開前案與前揭被訴犯行應為同一犯罪事實之認定。是被告余容杏本件上開被訴如附表丙所示之犯行,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余容杏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係屬重複起訴,揆諸上揭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慕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柏峻、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偲琦附表甲(本判決事實、主文對照表)編號事實主文1-1壹、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附表壹之二編號2、11、14至19、21、23至29、33至34、36至37、42至45、48至51、53至59、61至63、65至66、68至70、75、77至79、81至82、84至97、100至101、103至105、107至108、110、114、116至117、120至125、129至132、134至135、137至138、152至154、156、158、160、162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玖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玖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壹之二編號3、31、118、139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附表壹之二編號4、102、142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附表壹之二編號12、20、67、71至73、83、98、99、111、112、115、127至128、133、150、151、159、161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壹之二編號32、119、126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表壹之二編號8、9、60、113、140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壹之二編號106、155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壹之二編號10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附表壹之二編號52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附表壹之二編號1、7、30、38至39、41、46至47、64、74、136、141、143至149、157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壹之二編號35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附表壹之二編號6、22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壹之二編號5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8附表壹之二編號109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附表壹之二編號80一、李佳榮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二、余容杏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10-1貳、一、余容杏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二、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1三、附表貳之三編號1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3-2三、附表貳之三編號2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參、附表參編號1、2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附表參編號3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肆、附表肆編號1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乙(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相關事實名稱備註壹二之1壹、附表壹之二編號1至12、14至39、41至75、77至161(編號143部分不含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匯出之部分)詐得如左列附表壹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財物均未扣案。即附表編號壹之二不含下列部分:⒈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即被告余容杏重複起訴部分)。⒉附表壹之二編號143因告訴人王奎智操錯失誤匯出之5,000元部分。二之2壹、附表壹之二編號162詐得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62「匯款金額」欄所示之財物(3萬點之家樂福點數)未扣案。二之3壹、GalaxyNOTE5、OPPOA73s行動電話各1支(以上共2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以上共2張)被告余容杏所有(已扣案)。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0年7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警一卷一第43頁)。二之4GalaxyA52行動電話1支被告李佳榮所有(已扣案)。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警一卷一第43頁)。二之5三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三星平板電腦1台(含SD卡1張)被告李佳榮所有(已扣案)。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0年12月11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警七卷一第46頁)。二之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被告余容杏所有(已扣案)。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0年12月11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警七卷一第52頁)。二之7三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phone8手機1支被告余容杏所有(已扣案)。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警八卷一第61頁)二之8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偽造之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2張未扣案。如警八卷一第168頁所示。貳一之1貳、一、於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申請人線上簽名影像欄」上偽造「江承洲」之署名1枚。如追加一警二卷第45頁所示(原始電磁紀錄未扣案)。一之2詐得免於支付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商品對價之利益共3,064元。未扣案。二之1貳、二、於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申請人線上簽名影像欄」上偽造「張家偉」之署名1枚。如追加一偵一卷第97頁所示(原始電磁紀錄未扣案)。二之2於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申請人線上簽名影像欄」上偽造「巫承融」之署名1枚。如追加一偵二卷第85頁所示(原始電磁紀錄未扣案)。二之3犯罪所得即詐得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2所示商品(價值共17,060元)。未扣案。三貳、三、犯罪所得即詐得如附表貳之三「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共1萬元)。未扣案。參參、犯罪所得即詐得如附表參「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共6,500元)。未扣案。肆肆、犯罪所得即詐得如附表肆「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共15,000元)未扣案。附表丙(即檢察官本訴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40、76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元)匯入帳戶案號備註所涉罪名13高國禎(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謝主恩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 程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5日14時41分20,000余容杏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偵22592余容杏部份,另行併案偵辦。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110年7月6日13時4分25,000110年7月6日23時16分20,00040鄭淳元(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19時24分4,0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11偵65051.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余容杏部份另行併案偵辦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76陳韋文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薛一齊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2日23時5分1,49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偵88621.以個人持有之蝦皮拍賣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2.余容杏部份另行併案偵辦。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附表壹之一編號被冒用人電子支付帳戶種類申辦時間帳戶帳號/會員帳(編)號備註佐證證據1楊耀中愛金卡110年6月27日21時59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3之被害人。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愛金卡字第110070150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一第126至129頁)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8日愛金卡字第1100702500號函檢送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卷第16至17頁)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0日愛金卡字第1100701700號函檢送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卷第35至36頁)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3800號函檢送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卷第43至44頁)⒌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愛金卡字第1110103400號函檢送楊耀中註冊ICASHPAY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時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及註冊流程(偵三卷第67至71頁)2江承洲同上110年11月3日14時25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35之被害人。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愛金卡字第110110260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3至95頁)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7頁)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617日愛金卡字第1110304700號函覆江承洲開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留存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偵七卷第227頁)3 吳正沛 橘子支付110年7月10日18時55分OOOOOO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5之被害人。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24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等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65頁)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9頁)4 張瓈文 同上110年7月11日11時14分OOOOOOOOO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5之被害人。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OOO」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一卷一第117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9頁)5 李保娟 同上110年7月16日7時46分OOOOOOOOO⒈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10之被害人。⒉附表壹之二編號8之告訴人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5至166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9頁)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80016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所應對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警十六卷第73至75頁)6江承洲同上110年10月30日11時54分OOOOOOO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31之被害人。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一第85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30033號函(偵七卷第219頁)7 王冠傑 同上110年12月20日10時41分OOOOOOO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118之被害人。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4至125頁)8 王薇雅 同上110年12月6日11時44分OOOOOOO⒈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139之被害人。⒉附表壹之二編號121之告訴人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5至126頁)9王薇雅歐付寶支付110年12月7日前某時OOOOOOOO⒈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126之被害人。⒉附表壹之二編號121之告訴人歐付寶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225至231頁)10簡兆甫同上110年12月19日會員編號:0000000⒈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119之被害人。⒉併辦一之被害人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付客外字第1110000023號函檢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相關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併案一警三卷第17至25頁)11江承洲LinePayMoney一卡通支付110年10月30日0000000000首次使用於詐騙附表壹之二編號32之被害人。⒈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警七卷一第90至92頁)⒉LINEPAYMONEY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會員帳戶交易記錄、會員帳戶IP歷程(警七卷二第749至762頁)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8日一卡通字第1110328190號函(偵七卷第233頁)⒋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附表壹之一之1編號申辦名義人電子支付帳戶種類帳號佐證證據1陳怡涵橘子支付OOOOOOOO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7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9頁)2洪義倫同上OOOOOOOO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1頁)3梅雅婷同上OOOOOOOO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1至122頁)4黃郁文同上OOOOOO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2至124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二十七卷第30至31頁)5翁建興同上OOOOOO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20、125頁)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80028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警二卷第87至89頁反面)6洪偉哲愛金卡0000000000000000(登入帳號OOO00000000)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愛金卡字第1110202300號函檢送洪偉哲註冊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留存身分證明文件(偵一卷第167至169頁)7洪義倫同上0000000000000000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617日愛金卡字第1110304700號函覆「洪義倫」開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留存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偵七卷第225頁)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33至135頁)8吳凱偉同上0000000000000000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39至141頁)9 張哲綸 同上0000000000000000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8頁)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617日愛金卡字第1110304700號函覆「張哲綸」開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留存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偵七卷第229頁)10黃韋銘淞果數位電子支付Z000000000淞果數位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偵八卷第203至207頁反面)附表壹之二(時間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佐證證據1 陳芳薇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王文 」之帳號,在臉書社團「001哩程機票飯店積分序號交流買賣社」張貼公開文章,佯稱欲出售長榮里程16萬哩,每哩0.3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1日15時14分16,500李佳榮申設之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陳芳薇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186至187頁)2.臉書網站頁面(警五卷第41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1頁反面)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五卷第43至49頁反面)5.被告李佳榮上開樂天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12頁)2 吳媛婷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餐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30日22時11分5,000李佳榮申設之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吳媛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197至19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03至204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204頁)4.被告李佳榮上開樂天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13至114頁)3 謝凌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icash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3日9時9分2,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楊耀中名義申辦愛金卡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楊耀中申辦之愛金卡帳戶。1.告訴人謝凌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08至209頁)2.臺幣活存明細(警一卷一第215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16至218頁)4.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0年7月20日一松山字第91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警三卷第15至15頁反面)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8日愛金卡字第1100702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該筆匯款對應之交易(警三卷16至17頁)4 周慶瑜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遊戲點數云云,並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第一銀行「戶名 余筱紋 」、「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5時3,985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楊耀中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被害人周慶瑜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21至222頁)2.臺幣轉帳明細(警一卷一第224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25至229頁)4.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一第228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愛金卡字第11007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一第126至129頁)5 蔡雅如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OOOOOOOOO,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icash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並自同日20時許起與被害人聯繫,且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玉山銀行「戶名張瓈文」、「帳號0000-000000000000」及「戶名 黃焯瑄 」、「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10年7月10日21時25分4,9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正沛橘子支付)1.以吳正沛、張瓈文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吳正沛、張瓈文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1.告訴人蔡雅如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36至237頁)2.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一第239頁)3.臺幣轉帳明細(警一卷一第240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OOO」資料及交易紀錄(警一卷一第117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資料及交易紀錄(警一卷一第124頁)6.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吳正沛申辦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10年7月11日11時26分4,900元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瓈文橘子支付)6 黃琇琪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OOOOOOOOO,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icash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並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第一銀行「戶名黃焯瑄」、「帳號0000-0000-0000-0000」偽造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9日16時13分2,45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楊耀中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黃琇琪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46至247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49頁)3.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一第249頁)4.告訴人黃琇琪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警一卷一第250至251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愛金卡字第11007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一第126至129頁)7 洪榕蔚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OOOOOOOOO,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icash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7月9日13時24分2,2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楊耀中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洪榕蔚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60至264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66至26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268頁)4.告訴人洪榕蔚收取空包裹截圖(警一卷一第269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愛金卡字第11007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一第126至129頁)6.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0年7月26日一松山字第96號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基本資料及對應資料(警三卷第32至33頁)8李保娟(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又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須提出身分證照片以確保交易成功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不詳時、地偽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戶名不詳),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另又傳送個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110年7月15日14時26分10,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建興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李保娟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一第275至277頁、警十六卷第21至25頁、警十七卷第35至4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79至281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一第282至292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一第290頁)5.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一第291頁)6.帳戶明細(警一卷一第293頁)7.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20、125頁)8.被告李佳榮於OK便利商店大寮仁德店提領紀錄及影像(警一卷一第122至123頁)9.告訴人李保娟於111年2月3日提出聲明書及證物(警十六卷第27至63頁)9 林育姿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不詳時、地偽造之⑴玉山銀行「戶名黃靖雯」、「帳號0000-000000000000」、⑵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靖雯」、「帳號0000-000000000000」、⑶中國信託銀行「戶名翁梓堯」、「帳號0000-000000000000」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14日19時2分2,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玉山銀行虛擬帳號係翁梓堯提供翁建興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虛擬帳號。2.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3萬元部份儲值至OOOOOOOOOOOOOOOOOO帳號購買Mycard遊戲點數、3千元部分儲值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號(暱稱: 李有財 )1.告訴人林育姿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300至303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305至310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332至345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二第311頁)5.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二第314、317頁)6.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317至319頁)7.轉讓航空里程之會員名單(警一卷二第311至316頁)8.告訴人林育姿之航空會員卡卡號及帳戶(警一卷二第320至331頁)9.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20、125頁)10.被告李佳榮於OK便利商店大寮仁德店提領紀錄及影像(警一卷一第122至123頁)11.智冠科技公司回覆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流資料(警一卷一第128頁)12.智冠科技公司及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回覆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會員及金流資料(警二卷第81至85頁反面)13.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80028號函檢送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警二卷第87至89頁反面)110年7月15日0時12分30,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15日0時14分10,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15日0時16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 蔡宙芳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河馬巧克力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不詳時、地偽造之「戶名黃靖雯」偽造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50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李保娟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李保娟之橘子支付帳戶。1.告訴人蔡宙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356至35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360頁)3.未登摺明細(警一卷二第361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二第363頁)5.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二第363頁)6.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上開虛擬帳號之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30頁)7.被告李佳榮於全家便利商店○○○○店提領紀錄及影像(警一卷一第131至135頁)8.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1 許雯婷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河馬巧克力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0日19時52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李保娟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許雯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371至372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374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375至378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2 蘇雅慈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文」、「謝主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翁梓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0日23時9分2,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李保娟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翁梓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係由翁梓堯提供予被告2人以獲利。1.告訴人蘇雅慈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384至386頁)2.臉書社團頁面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387至394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二第392頁)4.台幣帳戶金額異動通知-網路非約轉帳明細(警一卷二第394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3高國禎(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謝主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5日14時41分20,000余容杏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余容杏部分為重複起訴。1.告訴人高國禎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399至402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0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405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二第406頁)5.被告余容杏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13至114頁、警一卷二第407頁)6.被告余容杏提供欲轉賣之航空里程數及會員帳號(警一卷二第407至409頁)110年7月6日13時4分25,000110年7月6日23時16分20,00014 王新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icash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14日6時35分2,000翁梓堯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王新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18至420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423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24至427頁)4.翁梓堯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14頁)15 葉婷儀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芊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嬰兒奶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1日16時5分2,5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李保娟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葉婷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31至43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34頁)3.網路轉帳交易紀明細(警一卷二第435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6 沈育伈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文」、「謝主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尿布集點序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1日3時5分4,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李保娟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沈育伈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42至444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46至447頁)3.臺幣活存明細(警一卷二第448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17 盧庭偉 (提告)以Google帳號暱稱「余芊芊」透過電子郵件向被害人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30日16時46分16,500李佳榮申設之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盧庭偉於110年9月16日陳報刑事陳報狀(他一卷第27至41頁)2.電子郵件回覆紀錄(他一卷第33至35頁)3.未登摺明細(他一卷第37頁)4.告訴人盧庭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他一卷第39頁)5.中華郵政公司110年9月15日儲字第1100255078號函檢送盧庭偉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申登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他一卷第47至57頁)6.被告李佳榮上開樂天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110至112頁)18 賴聿喬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李佳佳 」、「 李緣一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尿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5日13時41分1,9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偉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賴聿喬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55至457頁)2.臺幣活存明細(警一卷二第459頁)3.告訴人賴聿喬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簿封面(警一卷二第460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61至463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19 林芷芸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佳佳」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尿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4日13時47分1,7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偉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林芷芸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65至46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68至477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478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20 鍾巧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2日22時58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老子有錢會員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鍾巧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82至48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485至491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一卷二第493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494頁)5.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封面(警一卷二第485頁)6.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一卷一第129頁)21楊淯婷(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普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認有出示「黃靖雯」國民身分證,應有誤會)。110年8月2日17時17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陳怡涵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楊淯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498至502頁)2.臺幣轉帳明細(警一卷二第504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05至507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22 李明萱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OOOOOOOOO,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icash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並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玉山銀行「戶名黃焯瑄」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10日20時3分4,8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吳正沛名義申設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李明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511至514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17至527頁)3.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二第526頁)4.臺幣轉帳明細(警一卷二第527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0004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第163至173頁)23 陳麗雯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余寶兒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尿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8日5時20分1,9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偉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陳麗雯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529至53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33至535頁)3.臺幣轉帳明細(警一卷二第536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24 陳宇婕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楊主恩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5日1時41分1,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以洪偉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陳宇婕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540至541頁)2.交易結果通知明細(警一卷二第543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44至545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25 林雅萱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佳佳」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24日11時22分1,5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偉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林雅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549至552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553頁)3.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55至556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26 葉心緹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8日22時15分1,49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老子有錢會員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葉心緹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二第562至56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一卷二第56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二第566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一卷一第129頁)27 李育嘉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1日13時57分2,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包你發遊戲會員OOOOOOOOOOOOOOOOOO帳號1.告訴人李育嘉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40至24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43至248頁)3.臺幣交易紀錄查詢明細(警七卷一第248頁)4.左列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七卷一第78頁)5.左列會員基本資料、會員帳號清單、扣點紀錄清單(警七卷一第79至81頁)28 林俊瑋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陳正友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8日9時47分7,5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林俊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59至261頁)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愛金卡字第1101102600號函檢附左列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3至95頁)29 黃信榮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王筱恩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綺麗渡假村住宿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9日11時14分2,500陳鈺淳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黃信榮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64至26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66至267頁)3.網路轉帳交易紀錄(警七卷一第267頁)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1514號函檢送陳鈺淳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746至748頁)30 黃聖原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社團「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交換售票區」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五月天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2日20時14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老子有錢會員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黃聖原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71至27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73至274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75頁)4.交易結果通知明細(警七卷一第276頁)5.左列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七卷一第82頁)31 賈夏磊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30日15時53分2,198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江承洲之橘子支付帳戶。1.告訴人賈夏磊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79至281頁)2.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32 陳芳蓮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國旅券云云,並提出「江承洲」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不明來源之國旅券QRCODE截圖資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30日22時49分1,5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本案中第一次使用江承洲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陳芳蓮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85至287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89至294頁)3.QRCODE截圖(警七卷一第294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295頁)5.交易詳細資訊明細(警七卷一第293頁)6.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33 陳思瑾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30日19時8分4,8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陳思瑾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298至299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一第300頁)3.告訴人陳思瑾之玉山銀行存摺簿封面及內頁(警七卷一第300至301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01至302頁)5.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02頁)6.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7.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120008號函檢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樂點公司儲值消費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WHOIS查詢(併案一偵四卷第55至67頁反面)34 楊媛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程佳嘉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國旅券云云,並提出不明來源之國旅券QRCODE截圖資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日7時55分許2,0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楊媛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07至30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10至313頁)3.QRCODE截圖(警七卷一第310頁)4.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14頁)5.LinePay轉帳紀錄(警七卷一第314頁)6.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35 何蕎希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頁面上張貼公眾可閱覽文章,佯稱欲出售國旅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3日14時30分1,95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江承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江承洲之愛金卡帳戶。1.告訴人何蕎希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17至318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一第320頁)3.臉書張貼訊息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21至323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愛金卡字第1101102600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3至95頁)36 翁婉榛 (提告)以社群網站背包客棧暱稱「OOOOOOO」、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咪0000000000」之帳號,在背包客棧網站、LINE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5日0時9分10,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翁婉榛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27至329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一第330至331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22至334頁)4.背包客棧網站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35頁)5.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6.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4日星圓字第1110104006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0變動情形、智冠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2月22日一前鎮字第10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併案二警二卷第11至21頁反面)37 黃郁涵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日某時許5,66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購物網站購物,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再以取消訂單方式,取得款項。1.告訴人黃郁涵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39至340頁、併案三偵一卷第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41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4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一第342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30125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87至89頁)6.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294號函(併案三偵一卷第19頁)7.110年12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17105S號函復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00073246號函並檢送交易資訊(併案三偵一卷第21至31頁)38 陳秀玲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社團「票券小站」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全家咖啡兌換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更正)。110年11月6日10時20分3,0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帳戶1.告訴人陳秀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46至347頁)2.全家超商交易紀錄查詢明細(警七卷一第348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50至361頁)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全管字3371號函檢附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七卷一第115至138頁)39 黃盈甄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社團「票券小站」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全家咖啡兌換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更正)。110年11月6日10時29分2,7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黃盈甄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63至365頁)2.LinePay轉帳紀錄(警七卷一第366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66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67至369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40鄭淳元(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19時24分4,0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被告余容杏部分為重複起訴。1.告訴人鄭淳元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一第372至374頁)2.交易詳細資訊明細(警七卷一第375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76至377頁)4.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一第378至381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41張 慧如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求票換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8日22時11分1,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 張慧如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385至38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38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388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30125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87至89頁)42 邱緯宜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程佳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3日15時59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4,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江承洲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邱緯宜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394至39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396至39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396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8頁)43 陳瑩穎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9日13時16分2,40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陳瑩穎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02至404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05至410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409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30125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87至89頁)44 林聖雅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8日19時48分1,00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被害人林聖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16至41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18至420頁)3.立即/預約轉帳明細(警七卷二第420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30125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87至89頁)45 王璽恩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6日10時33分1,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第一銀行虛擬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2.中國信託虛擬帳號係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1.被害人王璽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24至42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27至437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432、435、438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流資料(警七卷一第84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30125S號函檢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87至89頁)110年11月9日0時33分5,00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6 蔡沛心 (提告)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OOOOOOOOOO」之帳號,在蝦皮網站上佯稱欲出售住宿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20時30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蔡沛心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43至455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446頁)3.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七卷一第84頁)47 劉映彤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社團「票臺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音樂劇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5時11分4,5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劉映彤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50至452頁)2.臉書貼文、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53至459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59至466頁)4.LinePay轉帳紀錄(警七卷二第460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48 叢宇婕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音樂劇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6日10時7分4,400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之友人 張洛蓁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70至47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73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74至475頁)4.臺幣交易明細查詢(警七卷二第476頁)5.委託書(警七卷二第477頁)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8031S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99至104頁)49 莊雅淇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音樂劇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6日22時33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4,4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 莊雅琪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84至48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86至487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88至491頁)4.交易詳細資訊明細(警七卷二第490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50 沈博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音樂劇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7日21時28分4,4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沈博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494至49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496至499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01至50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499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51 楊玉葳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音樂劇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8日5時16分4,4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楊玉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06至507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08至512頁)3.LinePay轉帳紀錄(警七卷二第511至512頁)4.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52李晴川(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嗨啾」之帳號,透過LINE向被害人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又佯稱:因被害人VISA卡片有問題,希望被害人提出卡片背面照片供確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先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又提出被害人所有之中華郵政簽帳金融卡背面照片(含卡號、安全碼)予被告余容杏,被告2人再於右列時間,以輸入卡號及安全碼之方式,盜刷(無證據證明有偽簽被害人姓名)上開簽帳金融卡右列款項,而取得等值商品(公訴意旨應予補充更正)。111年11月19日14時15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虛擬帳號係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李晴川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15至518頁)2.臉書個人網頁(警七卷二第524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20至524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24頁)5.銀行簡訊通知消費紀錄(警七卷二第524頁)6.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號之金流資料(警七卷一第83頁)110年11月19日14時16分刷卡取得330元之等值商品盜刷李晴川所有之中華郵政VISA簽帳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19日20時49分刷卡取得170元之等值商品110年11月19日20時51分刷卡取得330元之等值商品110年11月19日20時51分刷卡取得170元之等值商品53 夏夢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0日19時25分3,88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張哲綸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夏夢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27至52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29頁)3.國泰世華電子存摺(警七卷二第530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8頁)54 陳康敏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2日11時20分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張哲綸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陳康敏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34至53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36至537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36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8頁)55 吳育昇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程佳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國旅券云云,並提出不明來源之國旅券QRCODE截圖資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日10時1分2,00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吳育昇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42至544頁)2.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簿封面(警七卷二第54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45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46至548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8031S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及IP相關資料(警七卷一第99至104頁)56 李沂 家(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2日4時4分3,2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張哲綸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 李沂家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53至554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55頁)3.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8頁)57 羅文伶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5日20時55分5,0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羅文伶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58至55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60至564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62至566頁)4.LinePay轉帳紀錄(警七卷二第566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58 陳玟秀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5日某時許1,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號(暱稱: 李蝠兒 )。1.告訴人陳玟秀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69至570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71頁)3.全家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警七卷二第572頁)4.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5.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全管字3371號函檢附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七卷一第115至138頁)110年11月25日12時20分2,2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帳戶59 蔡羽湘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6日12時30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號(暱稱:李蝠兒)1.告訴人蔡羽湘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76至578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79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79至583頁)4.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0 何宜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不詳時、地偽造之存摺封面照片(戶名不詳),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6日1時19分1,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號(暱稱:李蝠兒)1.告訴人何宜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86至58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89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89至591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七卷二第589頁)5.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七卷二第590頁)6.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591頁)7.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110年11月26日15時36分3,9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 童嘉如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6日18時1分7,92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號(暱稱:李蝠兒)1.告訴人童嘉如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595至59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597至602頁)3.未登摺明細(警七卷二第603頁)4.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2 魏琳云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7時49分3,9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被害人魏琳云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07至60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10至612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12至616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617至618頁)5.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3 邱采寧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3時後之不詳時間3,9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000000000000000@fb號(暱稱:小蝠兒)1.告訴人邱采寧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23至624頁)2.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4 郭人豪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社團「中信兄弟門票交流」張貼公開文章,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7時1分5,94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000000000000000@fb號(暱稱:小蝠兒)1.告訴人郭人豪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27至630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631頁)3.網路銀行App轉帳通知(警七卷二第632頁)4.告訴人郭人豪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簿封面(警七卷二第639頁)5.臉書貼文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32至635頁)6.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36至639頁)7.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5 藍順隆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19時27分3,9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藍順隆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44至66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47至649頁)3.未登摺明細(警七卷二第649頁)4.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6 蔡騰輝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4時14分3,9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000000000000000@fb號(暱稱:小蝠兒)1.告訴人蔡騰輝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53至654頁)2.未登摺明細(警七卷二第655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56頁)4.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67 王郁 莙(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8日15時3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 王郁莙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61至66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63至665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七卷二第665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665頁)5.綠界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交易紀錄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39至147頁)68 謝佩珊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8日10時28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謝佩珊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70至67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73至675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76至679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680頁)5.綠界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交易紀錄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39至147頁)69 戴英杰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7日19時55分1,98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係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000000000000000@fb號(暱稱:小蝠兒)1.告訴人戴英杰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85至686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87至689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690至694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695頁)5.告訴人戴英杰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簿封面(警七卷二第695頁)6.向上國際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相對應會員資料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05至114頁)70 許慧雅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8日18時53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許慧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698至699頁)2.臺幣轉帳明細(警七卷二第700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01至702頁)4.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03頁)5.綠界科技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交易紀錄及上線IP(警七卷一第139至147頁)71 吳驥 (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並提出「江承洲」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7日5時25分16,5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之母親 陳淑梅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708至709頁)2.委託書(警七卷二第711頁)3.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13至716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二第717頁)5.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七卷二第718頁)6.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72 曾敬之 (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羿Fyo」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欲出售航空代金券云云,並提出「江承洲」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8日13時58分11,673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曾敬之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721至722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24至728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七卷二第733頁)4.交易詳細資訊明細(警七卷二第734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73曾敬之(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嗨啾」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欲出售航空代金券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8日19時59分25,000以江承洲名義申辦之LinePayMoney帳戶1.告訴人曾敬之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721至722頁)2.Line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29至732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七卷二第732頁)4.交易詳細資訊明細(警七卷二第734頁)5.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3頁)74 賴欣麗 (提告)以旋轉拍賣網站帳號「OOOOOOOOOO」,張貼欲出售咖啡使用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8日9時19分4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賴欣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七卷二第737至738頁)2.旋轉拍賣網站對話紀錄(警七卷二第739至744頁)3.交易紀錄查詢明細(警七卷二第745頁)4.全家超商電子郵件回覆上開電子錢包帳號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七卷第173至197頁)75 王郁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薛一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咖啡兌換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3日8時18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用以購買Mycard遊戲點數1.告訴人王郁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13至115頁、偵八卷第267至269頁反面)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17至11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117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智冠科技公司會員帳號「Z00000000000OOOOOO」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併案二警三卷第15、17頁)76陳韋文(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薛一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2日23時5分1,49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2.被告余容杏部分為重複起訴。1.被害人陳韋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25至127頁)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77 葉子寧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薛一齊」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3日22時6分1,08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葉子寧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33至134頁)2.臺幣活存明細(警八卷一第135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35至136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78 林嘉軍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劉昌隆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24日19時6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林嘉軍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41至143頁、併案一警二卷第5至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45至146頁)3.臺幣轉帳明細(警八卷一第146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向上國際科技公司會員暱稱「李有財」註冊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併案一警二卷第9至17頁)79 林妙樺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陳友正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5日15時11分4,5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林妙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51至15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55至156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157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80林汶妡(提告)先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再於不詳時、地,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屬於有價證券之住宿券2張,並郵寄予被害人而行使之。110年9月27日12時11分26,000葉長逸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葉長逸購買商品以取得帳戶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林汶妡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63至164頁)2.被告余容杏寄送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八卷一第165頁)3.黑貓宅急便寄貨單及包裹查詢(警八卷一第166頁)4.偽造之住宿券(警八卷一第168頁)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八卷一第169頁)81 洪曼雅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5日13時54分1,85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洪曼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83至18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87至189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190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29至151頁)82 殷豪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臺鐵車票云云,並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年籍不詳,無證據證明係他人身分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8日13時7分3,000葉長逸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葉長逸購買商品以取得帳戶供被害人匯款1.被害人殷豪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195至19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198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一第198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198頁)83 梁家慈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9日22時45分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吳凱偉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梁家慈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21至22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23至226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一第224頁)4.ATM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26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29至151頁)84 陳信儒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超商咖啡兌換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6日13時10分7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陳信儒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31至23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33至234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33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85 董立楷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0日20時12分1,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董立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39至24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43至24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43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86 鄭品圻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5日16時23分2,5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鄭品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51至252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53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53至255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87 謝維娟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7日18時28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tyo613001號(暱稱: 李小蝠 )1.告訴人謝維娟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61至263頁)2.ATM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64頁)3.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88 許鐘勻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9日18時28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吳凱偉名義申辦愛金卡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許鐘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69至271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73頁)3.告訴人許鐘勻之玉山銀行存摺簿封面(警八卷一第273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73至278頁)5.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29至151頁)89 朱韋憶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6日20時37分1,099台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朱韋憶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283至284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285至289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289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90 李柏毅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餐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7日15時12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李柏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05至306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07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08至311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91 賈淑貞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5日21時4分2,5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帳戶1.告訴人賈淑貞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17至319頁)2.全家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警八卷一第320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21至322頁、併案一警四卷第31至35頁)4.全家超商回覆上開電子錢包帳號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215至217頁、併案一警四卷第9至27頁)92 鄧智遠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臺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12時29分3,000葉長逸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葉長逸購買商品以取得帳戶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鄧智遠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25至32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29至331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31至332頁)93 鄭惠樺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超商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4日8時45分1,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鄭惠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37至33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41至342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42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94 林哲賢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普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0日17時58分2,600 王育閔 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王郁閔購買商品以取得帳戶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林哲賢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55至35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57至359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60頁)95黃棓唯(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普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3日7時12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 芊蕁兒 )1.告訴人黃棓唯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65至36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67至36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68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向上國際科技公司法務部電子郵件函覆會員帳號「ASD613」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併案二警四卷第13至17頁)96 廖偉志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普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2日15時6分3,3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帳戶1.告訴人廖偉志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73至374頁)2.全家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警八卷一第376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77至378頁)97 蔣青洛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普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4日18時38分1,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OO號(暱稱:李小蝠)1.告訴人蔣青洛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81至38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8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86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98 吳芷儀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謝謝」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露營設備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0日15時36分1,8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吳芷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91至39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393至394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一第393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393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99 林依銹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謝謝」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5日3時10分7,7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林依銹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399至40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01至403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一第40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401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00 李昆翰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李梓晴 」/「生余」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造型悠遊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5日8時4分75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芊蕁兒)1.告訴人李昆翰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09至41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11至412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412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01 郭文桓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梓晴」/「生余」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航空哩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1日22時59分1,500陳珈伊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陳珈伊購買商品以取得帳戶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郭文桓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25至42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27至431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430頁)102 王士齊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安琪兒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餐券云云,並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玉山銀行「戶名黃靖雯」、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10年10月14日23時11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洪義倫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王士齊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37至43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41至444頁)3.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八卷一第44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443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03 吳慧茹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超商消費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0日6時0分2,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芊蕁兒)1.告訴人吳慧茹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49至45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51至453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一第454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04 陳宇煊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日19時1分1,15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芊蕁兒)1.告訴人陳宇煊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71至472頁)2.ATM客戶交易明細表(警八卷一第473頁)3.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05 陳怡君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9日20時47分4,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陳怡君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91至493頁)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06黃郁珺(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及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靖雯」、帳號「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3日12時41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黃郁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7至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9至16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0頁)4.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八卷二第12頁)5.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7頁)6.告訴人黃郁珺之郵局存摺簿內頁(警八卷二第17頁)7.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07 謝陳安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2日16時25分1,8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梅雅婷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謝陳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91至9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93至98頁)3.黑貓宅急便寄貨單(警八卷二第97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97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08 林玫君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王恩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住宿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5日22時12分15,000吳明學申設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林玫君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01至103頁)2.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05至107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07至108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05頁)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5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153號檢送上開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3至157頁)110年10月26日13時51分2,000109 林鈺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心儀」之帳號,在臉書社團「臺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求票社團」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1日16時6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林鈺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15至116頁)2.臉書貼文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17至118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18頁)4.未登摺明細(警八卷二第119頁)5.告訴人林鈺純之郵局存摺簿內頁(警八卷二第120頁)6.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10 許萁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心儀」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農遊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4日8時26分2,000出昇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告訴人許萁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25至12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27至128頁)3.未登摺明細(警八卷二第127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號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11 陳泯靜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心儀」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1日1時39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被害人陳泯靜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33至13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37至138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38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38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12 李忠奇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公訴意旨應予更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1日11時18分7,6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李忠奇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45至146頁)2.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47頁)3.被害人 廖于婷 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簿封面(警八卷二第147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47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13 蔡昕頤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及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8日13時28分9,7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蔡昕頤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51至15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56至159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58頁)4.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八卷二第158頁)5.ATM轉帳交易明細表(警八卷二第160頁)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14 朱家靚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動滋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9日14時8分1,2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朱家靚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67至16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69至170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71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15 吳怡慧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五折券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4日5時56分3,000出昇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告訴人吳怡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177至178頁)2.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180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181至18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181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號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16 陳芯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日23時9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黃郁文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被害人陳芯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07至20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211至218頁)3.被害人之郵政金融卡背面(警八卷二第210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219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17 楊芯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動滋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2日13時38分1,000出昇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告訴人楊芯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33至234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23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235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號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18 詹妤欣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動滋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0日10時56分1,2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王冠傑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王冠傑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告訴人詹妤欣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41至24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245至246頁)3.交易紀錄明細(警八卷二第245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19 巫亦璿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吳凱偉」之國民身分證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9日18時36分6,6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簡兆甫名義申辦之歐付寶電子支付帳戶產生之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簡兆甫申辦之歐付寶電子支付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告訴人巫亦璿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71至272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273至277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277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278頁)5.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付客外字第1110000023號函檢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相關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併案一警三卷第17至25頁)120 鐘宏偉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中信兄弟紀念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6日15時47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鐘宏偉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83至285頁)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21王薇雅(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並表示為求謹慎,須提供雙證件照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又提出個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110年12月5日12時39分1,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王薇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291至293頁、偵一卷第243至25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295至298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298頁)4.健保卡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298頁)5.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294頁)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22 沙士文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3日17時46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2,000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黃韋銘提供之淞果數位帳號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沙士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03至304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05至307頁)3.ATM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05頁)4..淞果數位公司回覆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偵八卷第203至207頁反面)123 周亮足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中信兄弟紀念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6日15時13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8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周亮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13至314、315至31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19至323頁)3.被害人之郵政儲金金融卡(警八卷二第318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24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24 邱炳勳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4日9時27分2,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邱炳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29至33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33至334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34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25張 馨予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2日18時55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 張馨予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39至34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41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41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26 陳秀惠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吳凱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7日22時39分4,560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王薇雅名義申辦之歐付寶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王薇雅申辦之歐付寶支付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告訴人陳秀惠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47至34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49至351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51頁)4.健保卡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51頁)5.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52頁)6.歐付寶電子支付公司之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225至231頁)127 黃凱駿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高鐵車票五折兌換券云云,並提出「吳凱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4日21時32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黃凱駿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57至35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61至370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70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69頁)5.健保卡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69頁)6.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28 廖梨芬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吳凱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3日23時3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廖梨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75至377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379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79至380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79頁)5.健保卡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380頁)6.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回覆會員註冊基本資料(偵八卷第211至213頁)129 練以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7日23時24分6,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練以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85至386頁)2.證人 汪鈺蓉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87至388頁)3.未登摺明細(警八卷二第389頁)4.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389至391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30 鍾怡瑄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9日10時10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鍾怡瑄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399至40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03頁)3.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警八卷二第404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31 朱豐穗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陳心心 」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10日11時57分1,6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朱豐穗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09至41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43至414頁)3.存款明細交易查詢(警八卷二第414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32 徐美嬅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心心」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14時31分10,000 林韋全 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徐美嬅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19至42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21至424頁)3.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24至425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26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33 陳玉綾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心心」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 陳奕心 」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10日12時36分4,2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陳玉綾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31至433頁)2.告訴人陳玉綾之員林市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簿封面(警八卷二第435頁)3.轉帳交易訊息(警八卷二第435頁)4.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36至437頁)5.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38頁)6.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二第436頁)7.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34 莊旻柔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心心」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13時32分2,000林韋全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莊旻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43至44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47至450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49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35 王若涵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心心」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8日13時52分10,000林韋全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王若涵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55至457頁)2.臉書社團網頁(警八卷二第459頁)3.Line個人頁面(警八卷二第460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60頁)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9233號函檢送上開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紀錄(偵八卷第159至187頁)136 林汝諠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佳」之帳號,在臉書社團「電動腳踏車新舊買賣交流」內公開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電動腳踏車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8日22時12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芊蕁兒)1.告訴人林汝諠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65至467頁)2.臉書貼文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社團網頁、個人照片(警八卷二第468頁)3.電動車照片、保固卡及收據(警八卷二第469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69頁)5.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37 周婉娟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日0時7分3,0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黃郁文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周婉娟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75至47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社團網頁、個人網頁(警八卷二第477至479頁)3.Line個人頁面、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79至481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81頁)5.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38 林詩喻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6日13時4分7,76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被害人林詩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二第487至48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二第491至492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二第493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39 邱鈺涵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7日13時58分3,500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以王薇雅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2.本案中第一次使用王薇雅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告訴人邱鈺涵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5至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7至8頁)3.未登摺明細(警八卷三第9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0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7頁)140 邵羽涵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及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齊育琳」、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7日21時9分6,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邵羽涵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15至16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個人網頁(警八卷三第19至26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三第24頁)4.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八卷三第24至25頁)5.ATM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18頁)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41 陳婉欣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社團「五月天好好好想見到你2021演唱會之無黃牛交換區」張貼公開文章,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8日10時29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陳婉欣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31至32頁)2.臉書貼文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社團頁面、個人網頁(警八卷三第33至38頁)3.Line對話紀錄、個人頁面(警八卷三第39至42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41頁)5.告訴人陳婉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簿封面(警八卷三第43頁)6.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42 黃曉祺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靖雯」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姓名不詳),及提出不詳時、地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1年1月7日20時45分10,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黃曉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49至50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51至55頁)3.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八卷三第52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八卷三第54頁)5.ATM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56頁)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43王奎智(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並佯稱:跳過電商平台交易,可以提供更優惠的價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日12時47分10,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王奎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61至63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警八卷三第65頁)3.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66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10年10月2日4時31分5,000不詳(公訴意旨應予更正)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導致匯款去向不明,此部分應不能認為被告2人犯罪所得(公訴意旨應予補充更正)。110年10月2日21時35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OO號(暱稱:李小蝠)(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44 周羿慧 (未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8日23時14分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被害人周羿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73至75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77至7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78頁)4.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45 邱英睿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日21時58分10,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邱英睿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83至75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賣家及買家帳號(警八卷三第77至78頁)3.告訴人邱英睿之渣打銀行金融卡正面及反面(警八卷三第89頁)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89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11047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戶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89至193頁反面)146張 永鴻 (未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全家超商禮物卡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9日8時50分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被害人 張永鴻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95至98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99至101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101頁)4.綠界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47 曹晏甄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1日23時45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曹晏甄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107至108頁)2.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48 彭玉婷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並佯稱:私下匯款可以更便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4日12時10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OO號(暱稱:李小蝠)1.告訴人彭玉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113至114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115至118頁)3.智冠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戶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149 蔡易臻 (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az107135,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又佯稱:可向其購買家樂福、全聯超商禮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3日19時21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20,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至糖娃娛樂平台。1.告訴人蔡易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三第123至124頁)2.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警八卷三第125至128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三第129至130頁)4.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29至151頁)5.智冠科技公司回覆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會員及金流資料(偵八卷第195至201頁)6.綠界科技公司回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會員編號、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八卷第235至247頁)110年10月5日19時34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虛擬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OOO號(暱稱:李小蝠)110年10月5日19時34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10年10月7日14時41分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吳凱偉名義申辦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50 陳乙慧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國旅券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日11時22分2,000玉山銀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黃郁文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1.告訴人陳乙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十七卷第6至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個人網頁(警二十七卷第8至12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十七卷第11頁)4.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上開虛擬帳戶所應對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警二十七卷第26至33頁)151張 萌倩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0日20時32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4,000 盧書哲 所申社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 張萌倩 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十七卷第13至15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二十七卷第16至17頁)3.Line對話紀錄(警二十七卷第17至20頁)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二十七卷第17頁)5.中華郵政公司上開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記錄(偵二十七卷第43至47頁反面)152 許維庭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3日7時49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1.告訴人許維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十四卷第11至11頁反面)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二十四卷第53頁)3.ATM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十四卷第57頁)4.告訴人許維庭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正面及反面(警二十四卷第57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04091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二十四卷第45至49頁反面)153 林昀翰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陳友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6日17時35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林昀翰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十二卷第9至1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個人網頁及照片(警二十二卷第17至19、21頁)3.交易明細查詢(警二十二卷第20頁)4.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及登入IP位置紀錄(警二十二卷第29至51頁)154 林鷳芸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0日13時42分5,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林鷳芸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卷第17至19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十卷第35至49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卷第49頁)4.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警十卷第21至29頁)155蔡暐稼(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黃靖雯」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及不詳時、地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靖雯」、「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照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25日11時58分10,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帳號OOOOOOO號(暱稱:李有財)1.告訴人蔡暐稼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九卷第5至5頁反面)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7至17頁反面)3.Line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7頁反面至19頁反面)4.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九卷第17頁反面)5.偽造之銀行存摺封面(警九卷第19頁)6.ATM轉帳交易明細(警九卷第21頁)7.中國信託銀行函覆及向上國際科技公司回覆上開虛擬帳號之會員資料及儲值記錄、連線IP(警九卷第9至13頁)156李逸芸(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謝謝」(公訴意旨應予更正)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公訴意旨認有出示「黃靖雯」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存摺封面,應有誤會。)110年12月29日22時47分2,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李逸芸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二卷第11至13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33至37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7頁)4.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警十二卷第15至21頁)157 簡聿妡 (未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琪兒」之帳號,在臉書社團「五月天好好好想見到你演唱會之無黃牛交換區」售票文章下方公開留言,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5日19時58分3,000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被害人簡聿妡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五卷第11至13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27頁)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社團網頁、個人網頁(警十五卷第29至33頁)4.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警十五第37至53頁)158 徐文彬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餐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1日13時17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徐文彬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四卷第25至25頁反面)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個人網頁(警十四卷第43至45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四卷第43頁反面)4.中國信託銀行函覆、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警十四第27至39頁)159 劉賴欣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心儀」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1日16時7分3,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劉賴欣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四卷第49至49頁反面)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69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十四卷第71頁)4.中國信託銀行函覆、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警十四卷第51至59頁)160 顏薇真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王筱恩」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動滋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19日23時40分1,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顏薇真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三卷第15至21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87至93頁)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93頁)4.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警十三卷第39至41頁)161 吳芳妤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安棋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音樂會門票云云,並提出「齊育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供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2月21日17時1分1,5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公司儲值用虛擬帳號,儲值至遊戲帳戶1.告訴人吳芳妤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十三卷第25至27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115至121頁)3.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123頁)4.黑貓宅急便寄貨單(警十三卷第123頁)5.未登摺明細(警十三卷第115頁)6.弈樂科技公司上開虛擬帳戶之交易記錄、綠界科技公司之交易記錄(警十三卷第47至49頁)162 許庭榕 (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梓晴」/「生余」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以93折收購家樂福點數,收到點數後會匯款27,900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家樂福點數移轉至右列帳號。110年9月7日0時38分30,000點家樂福點數家樂福APP帳號00000000000.告訴人許庭榕警詢中之指述(警八卷一第417至418頁)2.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警八卷一第419至421頁)3.紅包紀錄(警八卷一第422頁)4.家福公司之電子郵件回覆上開APP帳號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偵八卷第339頁)
附表貳之一編號購買時間購買品項購買金額(新臺幣/元)1110年11月20日10時51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2110年11月20日11時8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3110年11月20日11時12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4110年11月20日11時16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5110年11月20日12時56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6110年11月23日0時41分Steam蒸氣卡點數4897110年11月23日0時44分Steam蒸氣卡點數130附表貳之二編號Pi拍錢包會員姓名申辦時間對應之遠傳行動代收服務申請人姓名、門號申辦時間消費時間消費之特約商店消費之商品消費金額(新臺幣/元)1張家偉109年8月8日10時16分張家偉0000000000000年8月7日20時29分109年8月8日11時50分Pi拍錢包拍享券家樂福1,000元即享券1,000109年8月8日14時43分Pi拍錢包拍享券統一超商500元虛擬商品卡500109年8月8日22時9分Pi拍錢包拍享券萊爾富即享券茶葉蛋100109年8月8日22時21分Pi拍錢包拍享券萊爾富即享券統一布丁60109年8月8日22時35分Pi拍錢包拍享券萊爾富即享券養樂多50109年8月9日15時49分Pi拍錢包拍享券全家中杯冰美式咖啡350109年9月1日0時1分Pi拍錢包拍享券統一超商500元虛擬商品卡500(公訴意旨應予補充)109年9月1日0時2分Pi拍錢包拍享券家樂福1,000元即享券1,000109年9月1日0時4分Pi拍錢包拍享券家樂福1,000元即享券1,000109年9月1日0時6分Pi拍錢包拍享券統一超商500元虛擬商品卡500109年10月1日13時35分順發3C高雄店不詳商品2,850109年10月1日13時38分順發3C高雄店不詳商品1432陳怡婷109年7月8日8時7分巫承融0000000000000年7月8日8時16分109年7月8日16時31分美廉社萬華中華店不詳商品38109年7月8日19時56分Pi拍錢包拍享券摩斯漢堡藜麥燒肉珍珠堡、薯條、冰紅茶300109年7月8日20時7分Pi拍錢包拍享券摩斯漢堡藜麥海洋珍珠堡、冰紅茶(公訴意旨應予更正)120109年7月9日20時35分Pi拍錢包拍享券摩斯漢堡藜麥海洋珍珠堡、薯條、冰紅茶155109年7月9日20時37分Pi拍錢包拍享券(公訴意旨應予更正)統一超商1,000元虛擬商品卡1,000109年7月10日16時44分有無外送平台不詳商品229109年7月10日16時49分有無外送平台不詳商品499109年7月11日10時5分有無外送平台不詳商品239109年7月11日10時10分有無外送平台不詳商品409109年8月1日2時29分Pi拍錢包拍享券家樂福3,000元即享券3,000109年9月1日0時44分Pi拍錢包拍享券家樂福3,000元即享券3,000109年10月3日18時25分美廉社苓雅苓雅店不詳商品18附表貳之三(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佐證證據出處1 賴妍如 (提告)在不詳購物網站上以暱稱「小芊兒」之帳號張貼公開文章,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賴妍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持繳費條碼至超商繳費。110年8月29日17時23分5,000全家超商繳費條碼該繳費條碼係用以儲值網路遊戲星城,並儲值5,000元點數至暱稱「Yo頭兒」之會員帳號內。⒈告訴人賴妍如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一警三卷第5至7頁)⒉兜售商品之公開貼文(追加一警三卷第15至15頁反面)⒊全家超商付款條碼(追加一警三卷第13頁)⒋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證明聯(追加一警三卷第17頁)⒌星城網銀國際商務金流處提供之交易明細、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歷程、IP歷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一警三卷第25至33頁)2黃玉芬(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緣一/李佳」之帳號,向黃玉芬佯稱:欲出售二手腳踏車云云,致黃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9日9時34分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虛擬帳戶為智冠科技公司儲值帳號,儲值Mycard點數5,000點至老子有錢帳號OOOOOO號(暱稱:芊蕁兒)⒈告訴人黃玉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一警四卷第9至9頁反面)⒉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追加一警四卷第27至27頁反面)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6193號函、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IP位置(追加一警四卷第11至21頁)附表參(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繳費金額(新台幣/元)匯入帳戶備註佐證證據出處1王辰羽(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余寶兒」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奶粉云云,致王辰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持指定條碼至便利超商繳費。110年8月27日12時54分3,000超商指定條碼繳費條碼係用來儲值星城數位點數至線上遊戲星城帳號(暱稱:Yo頭兒)⒈告訴人王辰羽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三警一卷第5至7頁)⒉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追加三警一卷第21至25頁)⒊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證明聯(追加三警一卷第19頁)⒋星城網銀國際商務金流處提供之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儲值歷程、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三警一卷第9至17頁)2郭寶燕(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雅均」之帳號,在臉書上佯稱欲出售統一超商點數1,000點云云,致郭寶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4日8時3分500中國信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用儲值帳號,儲值遊戲幣至線上遊戲帳號OOOOOOOO號⒈告訴人郭寶燕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三警二卷第9至15頁)⒉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追加三警二卷第29至33頁)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追加三警二卷第35頁)⒋弈樂科技公司之遊戲暱稱「中山 洪正欽 」之會員資料、交易記錄、登入時間及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三警二卷第17至27頁)3鄭芷容(提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在臉書社團上張貼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佈之,致鄭芷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1日14時24分3,000全家便利超商電子錢包帳號0000000000帳戶⒈告訴人鄭芷容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三警三卷第5至7頁)⒉臉書貼文及Messenger對話紀錄(追加三警三卷第31至49頁)⒊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證明聯(追加三警三卷第17頁)⒋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三警三卷第9頁)⒌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全管字3335號函檢附會員資料及IP位址(追加三警三卷第11至13頁)附表肆(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元)匯入帳戶備註佐證證據出處1鄭伃秀(提告)以購物網站蝦皮帳號OOOOOOOO,在蝦皮網站刊登販售蘭城晶英飯店住宿券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10月2日21時43分15,000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供被害人匯款⒈告訴人鄭伃秀於警詢中之指述(追加五警卷第4至6頁)⒉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追加五警卷第7至9頁)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追加五警卷第7頁)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函覆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00041379號函(追加五警卷第43頁)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3043S號函檢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追加五警卷第44至46頁)附錄一: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附錄二:本判決卷證簡稱對照表卷證名稱簡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3290號卷一警一卷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3290號卷二警一卷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030078621號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780700號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831800號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1931600號警五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32183號警六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1225號卷一警七卷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1225號卷一警七卷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一警八卷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二警八卷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三警八卷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2454號警九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17795號警十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40846號警十一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04481號警十二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04984號警十三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19312號警十四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21011號警十五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5117號警十六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35007號警十七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4304700號警十八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28605號警十九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347700號警二十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680400號警二十一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31260號警二十二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00075717號警二十三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184264號警二十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0252700號警二十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1934600號警二十六卷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171596200號警二十七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00023964號警二十八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934號他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693號他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92號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42號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7號偵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號卷一偵四卷一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號卷二偵四卷二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號卷一偵五卷一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號卷二偵五卷二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1號卷一偵六卷一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1號卷二偵六卷二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60號偵七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22號偵八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97號卷一偵九卷一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97號卷二偵九卷二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26號偵十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39號偵十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0號偵十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1號偵十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2號偵十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3號偵十五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4號偵十六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72號偵十七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74號偵十八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53號偵十九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57號偵二十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67號偵二十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36號偵二十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74號偵二十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05號偵二十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03號偵二十五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04號偵二十六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號偵二十七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88號偵二十八卷 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77號偵二十九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05號偵三十卷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47號偵三十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0541700號併案一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795900號併案一警二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偵字第1110016630號併案一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67500號併案一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7000號併案一警五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48號併案一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71號併案一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0號併案一偵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80號併案一偵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29號併案一偵五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31號併案一偵六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200號併案二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07300號併案二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000號併案二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07600號併案二警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38號併案二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89號併案二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40號併案二偵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87號併案二偵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73號併案三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緝字第49號併案三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併案三偵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975000號併案四警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873號併案四他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併案四偵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00000981號追加一警一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43575號追加一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408000號追加一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796200號追加一警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追加一偵一卷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34號追加一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86號追加一偵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36號追加一偵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30號追加一偵五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83號追加一偵六卷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追加一本院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576500號追加二警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712號追加二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43號追加二偵二卷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6號追加二本院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7400號追加三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6700號追加三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100號追加三警三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28號追加三偵一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30號追加三偵二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39號追加三偵三卷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3號追加三本院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529450號追加四警卷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2551號追加四營偵卷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調字第27號追加四聲調一卷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調字第31號追加四聲調二卷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09號追加四偵一卷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61號追加四偵二卷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9號追加四偵三卷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2號追加四偵四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11號追加四偵五卷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追加四院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975000號追加五警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873號追加五他卷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追加五偵卷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卷一追加五院卷㈠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卷二追加五院卷㈡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卷一本訴卷㈠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卷二本訴卷㈡
【附件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榮
余容杏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0年」,並加載「(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顯係誤載,然因此等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李佳榮之部分不得抗告。
被告余容杏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