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
原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告 李余照美
余萬進
余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起訴時之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區段762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嗣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具狀變更其訴之聲明,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應依原告上開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9,600元(計算式:24萬9,060元+540元=24萬9,6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黃心瑋
附表:
土地部分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6.50
8,400元
10分之1
296.50×8,400×1/10=24萬9,060元
建物部分
不動產標示
民國113年期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2,700元
5分之1
2,700元×1/5=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