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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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

原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告 李余照美

陳余春美

余萬進

余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起訴時之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區段762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嗣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具狀變更其訴之聲明,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應依原告上開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9,600元(計算式:24萬9,060元+540元=24萬9,6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黃心瑋

附表:

土地部分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6.50

8,400元

10分之1

296.50×8,400×1/10=24萬9,060元

建物部分

不動產標示

民國113年期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2,700元

5分之1

2,700元×1/5=54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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