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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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中文名: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45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