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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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聲請人 廖立珍 兼法定代理人 廖育翎 (原名: 廖美玲 )共同代理人 湯偉 律師相對人 彭凌雲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廖立珍(原名廖美玲)」、「兼法定代理人廖育翎」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廖立珍」、「兼法定代理人廖育翎(原名廖美玲)」;另主文欄第二項後段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