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延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延曉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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