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游XX」等人,除起訴不合程式及要件外,又本件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起訴顯然當事人不適格,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14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民事起訴狀聲請調閱土地謄本及繼承相關資料,均已函覆本院,請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請將更正後民事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檢送繕本至本院,及依法繳納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力瑜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桃簡 字第 601 號(112.07.2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483 號裁定(112.07.3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