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 林于淳 (即 劉秀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002同上80NX0000000103同上81NX0000000114同上84NX0000000125同上85NX0000000136同上86NX00000000147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6451-05008同上83-NX-000000-08259同上84-NX-000000-063210同上85-NX-000000-083411同上86-NX-00000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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