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何奇翰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