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蔡凖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經查,本件聲請除逾年息20%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