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 王崑年 (即 王怡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4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第一金證券投│第一金雙│03-D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有│福證券投││││││限公司│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