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方耀億 被告 謝丞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曉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