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原告 鍾秀庭 即 鍾曉霞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 趙玉雯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