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榮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葉寧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7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回復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備位聲請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房地買賣款新台幣1,508,076元,核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系爭房地交易價額1,508,076元為準,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923元,未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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