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阮氏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14日、112年3月14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1日止,帳款尚餘144,687元及其中本
金138,10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0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33元阮氏艷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75002新臺幣2650元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003新臺幣47760元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004新臺幣18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005新臺幣67206元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006新臺幣5252元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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