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8號
原告 王偉平
被告 高杰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俐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8號
原告 王偉平
被告 高杰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