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江仁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巧芬陳俊華何月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附表利息起算日部分,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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