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顏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崇洲橡膠企業社│線西鄉農會│109年8月21日│266,000元│FA0000000││││ 黃啓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