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石榮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7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8年07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74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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