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勇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勇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勇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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