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 曾森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是以,聲請人既應負擔訴訟費用,則其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