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李秀鳳於民國(以下同)94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519元,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1.63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