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謝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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