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芷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芷維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1,526,811元,前曾與債權人為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2號)。聲請人因無專業技能,求職困難,僅能在社會底層工作,疫情確診後留有後遺症,體力大不如前,僅能打零工,每月收入21,000元,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存摺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在職證明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與就保資料、依職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1,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月收入21,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每月餘3,924元(計算式:
21,000元-17,076元=3,924元)。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10,048,411元(如附表所示),上開債務總額約213.3年(計算式:10,048,411元÷3,924元÷12個月=213.3年)始可清償完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00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償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4月1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債權金額備註1元大商業銀行703,043元債權人陳報(卷第59頁)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03,280元債權人陳報(卷第69頁)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03,552元債權人陳報(卷第85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77,391元債權人陳報(卷第95頁)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16,352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07頁)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03,552元債權人陳報(卷第85頁)7星展(台灣)商業銀行316,712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17頁)8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3,866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23頁)9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2,078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55頁)10永豐商業銀行686,083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63頁)11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8,816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77頁)12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82,494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81頁)1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9,926元債權人陳報(卷第191頁)1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1,266債權人陳報(卷第213頁)總額10,048,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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