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山河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裕倉 代理人 胡錫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方俞┌───────────────────────────────────────────────────┐│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山河電機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3,550元│0000000│98年11月30日│││公司紀裕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