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志偉因犯公共危險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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