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智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106年度聲字第18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聲請書誤載為2年6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2516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