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 劉佳興 債務人 蔡東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提出之21紙本票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不得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而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20,000元│99年3月13日│TH764476│├──┼─────────┼───────────┼──────────┤│002│20,000元│99年4月13日│TH764477│├──┼─────────┼───────────┼──────────┤│003│20,000元│99年5月13日│TH764478│├──┼─────────┼───────────┼──────────┤│004│20,000元│99年6月13日│TH764479│├──┼─────────┼───────────┼──────────┤│005│20,000元│99年7月13日│TH764480│├──┼─────────┼───────────┼──────────┤│006│20,000元│99年8月13日│TH764481│├──┼─────────┼───────────┼──────────┤│007│20,000元│99年9月13日│TH764482│├──┼─────────┼───────────┼──────────┤│008│20,000元│99年10月13日│TH764483│├──┼─────────┼───────────┼──────────┤│009│20,000元│99年11月13日│TH764484│├──┼─────────┼───────────┼──────────┤│010│20,000元│99年12月13日│TH764485│├──┼─────────┼───────────┼──────────┤│011│20,000元│100年1月13日│TH764486│├──┼─────────┼───────────┼──────────┤│012│20,000元│100年2月13日│TH764487│├──┼─────────┼───────────┼──────────┤│013│20,000元│100年3月13日│TH764488│├──┼─────────┼───────────┼──────────┤│014│20,000元│100年4月13日│TH764489│├──┼─────────┼───────────┼──────────┤│015│20,000元│100年5月13日│TH764490│├──┼─────────┼───────────┼──────────┤│016│20,000元│100年6月13日│TH764491│├──┼─────────┼───────────┼──────────┤│017│20,000元│100年7月13日│TH764492│├──┼─────────┼───────────┼──────────┤│018│20,000元│100年8月13日│TH764493│├──┼─────────┼───────────┼──────────┤│019│20,000元│100年9月13日│TH764495│├──┼─────────┼───────────┼──────────┤│020│20,000元│100年10月13日│TH764496│├──┼─────────┼───────────┼──────────┤│021│20,000元│100年11月13日│TH764497│└──┴─────────┴───────────┴──────────┘